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法律建议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18 12:19:02
34 人看过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在疫情期内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此,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支持...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行各业都受到了巨大冲击,尤其是不少中小企业的经营在疫情期内都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为此,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发布了《关于组织做好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调度安排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支持金融强化服务通知》)《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理劳动关系的通知》)等多份文件,旨在战“疫”期间帮助中小企业纾危解困。各地政府亦发布了相应的配套文件。同时,笔者建议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通过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停工放假、申请政府相关补贴等多方面措施,及时降低用工成本、顺利渡过难关。笔者结合疫情期间国家及各地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政策与文件规定,对企业经营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
,
,
(二)企业可采取调薪、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措施减轻延期复工影响
,
,
,
,
,
,
,
,
,
,
,
,
,
,
,
,
,
(三)企业根据自身经营场所租赁情况确认是否可以申请房屋租赁减免
,
,
各地针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制定了各类监测与管控规定。如杭州市建立了统一的“企业员工健康码”数字平台,对返岗返工的企业员工实现健康在线监测和服务,要求一人一码。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宣传工作并执行到位,同时将该类健康在线监测等要求纳入到企业自身的疫情防控制度中去。此外江苏省制定了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复工人员健康筛查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企业应综合应用通信、交通、公安、医疗等大数据信息,精准高效掌握职工健康及行程动态,根据复工人员来源地疫情风险状况实施分类分级管控。
此外,对于一些有涉外业务的企业来说,应当关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新冠肺炎疫情所采取的政策,事实上,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地区针对肺炎疫情防控出台了入境管制措施。如美国政府宣布新冠肺炎疫情为“国家公共卫生紧急事件”,美国多家航空公司削减了部分中美航线;如澳大利亚对于2月22日前所有从中国大陆出境或中转来澳的非澳公民14天内不得入境;如意大利宣布进入国家经济状态,取消中意直飞航班;又如新加坡对于中国公民及在过去14天曾经去过中国大陆的旅客禁止入境,并暂停给中国护照持有者发放各类新签证等。有涉外业务的企业可以查阅国家移民管理局官网公示定期更新的《近期有关国家入境管制措施提醒》(https://www.nia.gov.cn/index.html),了解有业务地区对于疫情的管控措施,提前做好疫情应对方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应当重视疫情期间员工的心理辅导,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各地出台了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同时统筹组织心理工作者轮值,提供 24 小时在线心理支持和心理援助服务。如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试行)》,开通了浙江省应对疫情24小时免费心理援助热线。其他的如包头市制定了《包头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根据所掌握的信息,识别高危人群,并提供建议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减轻疫情所致的心理伤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以保障人民群众心理健康。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可以将前述方案纳入到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制度中,给予企业员工更多的精神关怀与帮助。
(七)企业员工应如实申报疫情接触信息并规范网络行为
企业与员工应配合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企业员工应当如实申报疫情接触信息(如活动轨迹等),如恶意隐瞒疫情接触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存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企业及员工不得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不得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而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否则存在涉嫌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以上系笔者对疫情期间企业经营的法律建议。具体到企业个案,还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市的政策与文件予以细化。希望企业坚定信心、同心戮力、共克时艰,理性面对疫情带来的后续影响,依法、依规、依约办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