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城市房屋的拆迁及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除了相应价格的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还可以选择房屋置换的补偿方式,通过相应比例进行房屋产权置换。如果是同等地理位置,至少应达到1:1的置换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