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城镇拆迁案例: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主体错误的《强拆公告》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9 1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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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余先生是湖北省孝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于14年10月在某小区空地上建成“综合市场”,15年10月15日孝南区的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下达强制拆除“综合市场”违法违章建筑的《公告》,为了防止“综合市场”被强制拆除,余先生来到了圣运律师事务所委托了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律师王亚范帮助他维权。
【维权掠影】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余先生于10月26日向孝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并主张撤销《强制拆除公告》。律师提出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首先《公告》存在行政行为主体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权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主体应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区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其次,《公告》的行政相对人名字同余先生所代表的房地产公司名字不一致,综合执法局和镇人民政府将主体搞错。
镇人民政府主张根据《城乡规划法》区综合执法局有权下达限期拆除的《公告》。区综合执法局主张其是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执法机构,有行政主体资格,由孝感市城乡规划局某分局管理,受委托依法查处全区行政违法建设行为。
复议机关孝南区人民政府最终支持了律师的主张,撤销了二政府机关联合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责令孝感市城乡规划局孝南分局依法履行职责。
【律师说法】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满足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的要求,应当在自身职权范围履行相关职责,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原则。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适当决定损害当事人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积极维权,以防止权益受到进一步的侵害,并通过此种方式促使行政机关积极、主动更正自身不当行为。
王有银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传媒大学法学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行政复议、诉讼、谈判。自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以王有银律师(笔名王优银律师)为代表的民告官团队律师胜诉超一千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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