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6 11:11:33 42 人看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2017年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将以持续提升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水平,切实保障通信网络建设通行权为目标,坚持资源共享最大化,着力打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最后一公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组织机制

 

 

  将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纳入全国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中国广电省级公司和三网融合试点企业纳入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机构)。

 

  鼓励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结合当地发展实际,将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等建设主体纳入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共建共享协调机制。

 

 

二、重点共建共享要求

 

(一)铁塔和室内分布系统

 

1、基础电信企业的铁塔(含灯杆塔、美化塔等)、基站等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地铁、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车站)、建筑楼宇类(大型场馆、多业主共同使用的商住楼、党政机关)重点场所室内分布系统的全部建设需求,应及时报送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除基站设施外,基础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上述设施。

 

2、铁塔公司要加强规划衔接,合理统筹基础电信企业上述设施的建设需求,着力提升承建能力和交付及时率;要充分整合资源,优先改造利用存量设施,能够共享的原则上不再新建,持续提升共建共享水平;对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者无法按约定交付的建设需求,应及时反馈基础电信企业。

 

铁塔公司或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建设需求的,应经省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确认。

 

3、经铁塔公司统筹后,对仅为一家建设需求的室内分布系统,可由基础电信企业自行投资建设。对于重点场所之外的室内分布系统建设需求,基础电信企业应履行共建共享程序,可自行投资建设,也可按照市场化原则交由铁塔公司或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统一建设。

 

4、铁塔公司、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要加强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工作,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需求承接、交付使用、新建共享等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基础电信企业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委托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建设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的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二)宽带接入网设施

 

1、基础电信企业、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在开展民用建筑宽带接入网设施建设和改造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共建共享相关规定。

 

2、新建住宅小区或商住楼,按照光纤到户两项国家标准执行;新建商业楼宇、办公楼等,按照《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执行。各建设主体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等签订任何形式垄断协议。

 

3、既有住宅小区、商住楼、商业楼宇及办公楼等光纤化改造,应严格履行相关共建共享程序。鼓励各建设主体通过资源互换、有偿使用等形式,实现小区管道、入户光纤、配线设施等资源共享,暂时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共同协商对相关设施进行改造。

 

4、各建设主体要完善相关统计,应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将既有民用建筑光纤改造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三)杆路、管道等传输资源

 

1、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杆路、管道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已有共建共享程序执行,具备共建条件的必须共建。未经共建方同意,不得自行与相关建设或管理单位签署进入协议。杆路、管道、直埋光缆等共建共享情况统计报送按已有要求进行。

 

2、基础电信企业已有基站接入传输资源(包括杆路、管道、光缆等),具备共享条件的必须开放共享,资源所有方应为其他共享方进入提供便利条件。

 

3、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加强与电力等企业的沟通合作,在部分地区开展共享电力杆路建设试点,并于每季度末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四、考核监管

 

(一)基础电信企业

 

 1.考核指标及考核办法

(1)考核设施为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共享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杆路70%、管道45%、室内分布系统45%。共建率应不低于以下水平:杆路30%、管道40%、室内分布系统35%。

(2)集团公司未完成上述考核指标的,由国资委对集团公司业绩考核中按每项0.1分进行减分,最高减0.6分。各集团公司应根据上述考核指标对子(分)公司提出相应考核指标,并参照本意见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于每年3月初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2.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免职处分。

(1)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擅自新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和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

(2)未经省级协调机构确认,独家租用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

(3)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已有电信基础设施(杆路、管道、室内分布系统、宽带接入设施、基站站址、机房及传输接入资源等)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4)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在同路由新建杆路或管道,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杆路或管道;

(5)违反光纤到户国家建设标准,直接或间接投资新建小区光纤到户设施建设;

(6)违反重点领域共建共享要求;(重点领域包括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景区园区类等重点场所和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的场所,以及跨省干线光缆建设、国际传输的国内延伸段建设)

(7)在已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商住楼、商业楼宇及办公楼等)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光纤改造时,未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8)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包括租用方式)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共建共享;

(9)报送虚假信息。

 

(二)其他企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1)未经省级协调机构确认,铁塔公司、第三方铁塔运营企业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的铁塔建设需求;

(2)未经省级协调机构同意,已有电信基础设施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3)宽带接入网试点企业在已有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商住楼、商业楼宇及办公楼等)开展宽带接入网络光纤改造时,未履行共建共享程序;

(4)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时(包括租用方式)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阻碍共建共享;

(5)报送虚假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优化工作机制

 

各通信管理局要加强对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指导、协调,针对建设主体增加、协调难度增大的现状,因地制宜,完善本地区共建共享实施细则。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优化工作机制,细化争议协调处理方案,提升共建共享沟通协调效率。

 

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要加强沟通合作,定期沟通、对接公共交通类、建筑楼宇类、景区园区类重点场所以及当地通信管理局认定场所的相关建设需求和工作进展,共同推进解决入场难、建设难等问题。要及时完善相关共建共享信息系统,并向各级共建共享协调机构提供数据接口。

 

 

(二)狠抓规划落实

 

各通信管理局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的通知》要求,组织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等相关企业,及时完成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要加强与各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将电信基础设施纳入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时推动进一步规范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程序,简化相关报建和审批流程。

 

 

(三)加强政策协同

 

各通信管理局要主动加强跨部门政策协同,明晰管理职责和横向协作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加大协调支持力度,落实将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向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开放和提供便利;要联合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出台具体实施意见,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基础设施与公共通信基础设施进一步融合发展的通知》有关要求,推进公路沿线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要联合当地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开展老旧小区光纤到户改造“最后一公里”攻坚工作,保障宽带建设通行权和用户选择权。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通信管理局要结合提速降费、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宽带接入网络业务开放试点等工作,加大对本地区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共建共享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各地开展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互查互评、互学互促活动,并适时组织进行抽查(方案另行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2017年共建共享举报信箱,接受各地的实名举报信息,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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