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管在关联交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法律风险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3 11: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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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从公司、企业高管利用“关联交易”触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几则典型案例出发,探究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预防对策。
近些年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已成为高管群体在开展关联交易过程中风险高发的两个罪名。随着民营企业在我国整体经济所占重要性不断攀升,国家对于打击此类犯罪的力度也趋于严格。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刑期进行了同步调整:将两罪名过去以5年有期徒刑为界的两档刑期,调整为以3年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为界的三档刑期;此外,将过去仅针对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财产罚删除,转而对三档刑期均增设“并处罚金”。相较“没收财产”而言,对被告人直接“并处罚金”大大降低了财产执行的难度。
在我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的共性要件之一就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常见方式之一就是开展“关联交易”。公司、企业的高管由于掌握了更多单位内部的权限和资源,也更容易实施“关联交易”。
因此,本文接下来将从公司、企业高管利用“关联交易”触犯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几则典型案例出发,探究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以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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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官艳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号:(2017)云0103刑初728号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被告人官艳文系涉案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该职位系临时性的,职权主要存在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改变工程造价不在其职权范围内;其只是工程项目的甲方代表,审计单位是独立存在的,其不大可能通过利用自己的职权去要求审计单位改变造价或者作出有利于中航集团的审计结果;另外,杨某1给官艳文支票时,工程早已完工,其项目经理的职位已无法起到实质性作用。综上,在本案中被告人官艳文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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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案例:罗某某等非法占有农用地案
案号:(2014)衡中法刑二终字第166号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强兴公司转让是经公司股东多次会议决定的,不是二被告人决定转让的,二被告人没有指定将公司转给谁,公司转给刘某某是通过内部股东竞标取得,当时有三个股东参与竞标,而刘某某是以最高价中标,二被告人没有任何行为帮刘某某取得公司,刘某某转得公司价格高于其他竞标者,刘某某没有获利。至于刘某某转得公司后,是否获利与二被告人无关。故罗某某向刘某某索要的50万元,及刘某某给汪某5万元,不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该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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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他人谋取利益: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也可推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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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梁寒冰、金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
案号:(2017)青0104刑初378号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虽然不能证实查某在送给被告人梁寒冰银行卡时提出具体请托事项,但在二年多的时间内,被告人梁寒冰没有将该金额退还查某或上交其所在公司入账,而在本案2016年4月7日立案前才交给陈某。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被告人梁寒冰在得知银行卡内数额时即明知查某对其有请托事项,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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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示或默示收受关联公司的好处费,均可构成该罪名
● 为关联公司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
● 事前收取或事后收取关联公司的财物不影响该罪名成立
● 可以是收受有实体的财物,也可以是股权、期权等无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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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黎达尧、萧永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号:(2020)粤1881刑初184号
英德市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所谓“回扣”是指在商品或者劳务活动中,由卖方从所收到的价款中,按照一定的比例扣出一部分返还给买方或者其经办人的款项,回扣的支付和接受是通过“账外暗中”的秘密方式进行。……上述回扣由英房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个人账户转给萧某,并归个人所有,而萧某和黎某尧积极帮助开展促销工作,提高客户的成交率,两被告人的上述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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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抬高关联关系方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再由所在单位支付虚高价款进行采购
● 故意向关联关系方低价出售所在单位的财物
● 虚报向关联关系方的支出,骗取所在单位财物(如伪造工程合同、劳务费、提成奖金等)
● 伪造向关联关系方的欠款,骗取所在单位财物
● 与关联关系方签订虚假业务合同后以本单位名义进行贷款,尔后侵吞
● 向关联关系方赠与本单位财物
● 利用虚假担保,以关联关系方名义向公司借款后,拒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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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单位财物:包含公司持有的关联方股权或股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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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法院执行方式取得财物:取得形式合法亦可构成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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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出资或侵占公司财物:是否有合理的投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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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谷亮、楼文侠挪用公款、贪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挪用资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职务侵占一案
案号:(2019)鲁10刑终88号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本院认为,综合现有证据证实的事实,不能认定该笔投资系康威通信公司的投资:1.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理应经集体研究决定,并向股东公开,但二上诉人既未将涉案事项提交集体研究,也不向其他股东进行通报,而是私自决定,暗箱操作,此有悖常理。2.……证人证言所证不符。3.如果二上诉人系为公司进行投资,实无必要采取套取资金的方式筹集投资款,更没有必要将账目做平……4.……故从楼文侠个人即能决定撤回投资的事实看,该项投资决非康威通信公司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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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蒋某军职务侵占罪一案
案号:(2018)粤03刑终1750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本(1)公司法保障公司的自主经营权,员工股权激励亦是流行的制度安排,但应通过正常的公司决策制定程序进行。本案中,除被告人辩解外,无其他证据证实该款系所谓的员工股权激励款。(2)深圳中×国际法定代表人于某明确否认该款系员工股权激励款……明确表示如果知道也会反对,因为公司几十个员工都没分到。(3)三亚智×股权的转让形式具有欺骗性……与受让方私下签订协议约定深圳×众将该股权收益的50%分配给蒋某军,故被告人行为明显……实质为侵占本属于三亚中×国际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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