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两名毒贩的生意就是向戒毒所的吸毒人员出售毒品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30 1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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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消息(王茜罗定海)12月4日,笔者在镇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韶关市,毒贩潘日明、姜海洋将毒品贩卖到戒毒所供强制戒毒人员食用。该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日明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
本网消息(王茜罗定海)12月4日,笔者在镇江区人民法院获悉,广东省韶关市,毒贩潘日明、姜海洋将毒品贩卖到戒毒所供强制戒毒人员食用。该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日明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蒋海洋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2013年3月至4月,韶关市某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张某联系被告人潘日明,称要购买海洛因,并分别向指定银行账户汇款600元、800元。潘日明两次。潘日明收到货款后,又从戒毒所高墙外向戒毒所内扔出0.6克、0.8克海洛因,张某则趁机捡起来吸食。此外,被告人潘日明还于2012年11月至今年3月期间,向乐昌市吸毒人员杨某、刘某贩卖毒品51次,共贩卖海洛因5.1克。
2012年10月,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关某、曾某、邓某联系被告人蒋海洋,称要购买海洛因,并将500元汇至蒋海洋指定的银行账户。收钱后,运往戒毒所的卡车尾部吸附了0.8克海洛因。关某等人在运输货物时将海洛因带走。同年11月中旬,关、蒋海洋再次用同样的方法向戒毒所运送海洛因0.8克,但关等人称没有收到,蒋海洋又又运送了0.3克海洛因。同月下旬吸食海洛因。戒毒所是供关某等人吸毒的。
镇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日明、蒋海洋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并在戒毒监管设施内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述一审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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