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盾热点 | 江歌母亲: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29 11:13:15 16 人看过
6月13日,江歌母亲江秋莲通过个人微博@苦咖啡-夏莲发布了其收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载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因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

中盾热点 | 江歌母亲:刘鑫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

2023-06-14 11:11:40


6月13日,江歌母亲江秋莲通过个人微博@苦咖啡-夏莲 发布了其收到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载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因与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2)鲁02民终1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

据悉,2022年1月10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22年12月3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相关报道: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暖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暖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暖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2016年11月2日15时许,陈世峰找到刘暖曦与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刘暖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议报警,刘暖曦以合住公寓违反当地法律、不想把事情闹大为由加以劝阻,并请求江歌回来帮助解围。江歌返回公寓将陈世峰劝离。之后,江歌返回学校上课,陈世峰则继续尾随刘暖曦并向其发送恐吓信息。刘暖曦为摆脱其纠缠求助同事充当男友,陈世峰愤而离开并给刘暖曦发信息,称“我会不顾一切”。期间,刘暖曦未将陈世峰纠缠恐吓的相关情况告知江歌。当晚23时许,刘暖曦因感觉害怕,通过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铁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时许,二人汇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进入公寓二楼过道,事先埋伏在楼上的陈世峰携刀冲至二楼,与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发生争执,期间走在前面的刘暖曦打开房门,先行入室并将门锁闭。陈世峰在公寓门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颈部十余刀,随后逃离现场。刘暖曦在屋内两次拨打报警电话。江歌因左颈总动脉损伤失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后,江秋莲与刘暖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产生争议,刘暖曦还通过网络方式对江秋莲发表过刺激性言语。江秋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70609.3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本案中,江歌在救助刘暖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暖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暖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作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的刘暖曦,对施救者江歌并未充分尽到注意和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指出的是,江歌作为一名在异国求学的女学生,对于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给予了真诚的关心和帮助,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其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相契合,应予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刘暖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宣判。

二审相关报道: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暖曦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暖曦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暖曦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暖曦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暖曦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暖曦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暖曦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暖曦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暖曦发信息询问情况,刘暖曦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暖曦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暖曦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暖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暖曦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暖曦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暖曦回答:“好的”。刘暖曦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暖曦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暖曦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暖曦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暖曦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暖曦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暖曦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暖曦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暖曦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暖曦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暖曦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暖曦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暖曦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暖曦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暖曦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暖曦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暖曦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暖曦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暖曦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暖曦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暖曦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暖曦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暖曦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暖曦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暖曦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暖曦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暖曦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暖曦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暖曦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暖曦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暖曦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暖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暖曦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暖曦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暖曦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暖曦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暖曦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暖曦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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