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裁判观点: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退休年龄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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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9/27 1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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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事审判资讯? ? 时间:2022年3月7日案例索引《吴锦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2017)最高法行申2877号】裁判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吴锦春申请更正其档案中出生日期的冲突记载,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 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至于国务院〈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清理对象 是规章,劳社部发〔1999〕8号文属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国务院规章清理的范围,吴锦春认为劳社部发〔1999〕8号文没有上位法依据、系被国务院清理的规章属于无效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而劳社部发〔1999〕8号文中对退休起算时间的规定是为规范确定职工退休时间,在本人身份证和档案记载的出 生时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来确定退休时间,并不是确认上诉人的身份情况,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不抵触。故再审被申请人江西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吴锦春退休起算时间为1954年4月29日并无不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部门,具有作出退休审批决定的行政职权。吴锦春的退休经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符合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规定。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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