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滥用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26 17:26:32 26 人看过
【关键词】 商标权、独占许可、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再审申请【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商标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强调,商标权的行使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判断商标

【关键词】 商标权、独占许可、商标抢注、不正当竞争、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商标权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法院强调,商标权的行使应当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判断商标侵权时,应考虑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知名度以及商标注册的正当性。若商标权的行使系基于恶意抢注并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构成权利滥用,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南京坎某某卓跃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坎某某公司)拥有第43721274号“CANDELA”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商标注册于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美容服务等服务上。坎某某公司以南京瑞某卓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卓越公司)、南京瑞某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某美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辩称,其使用的商标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且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此外,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主张,涉案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坎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坎某某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坎某某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权利滥用,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商标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商标权的合法行使、商标抢注以及权利滥用等问题。在本案中,坎某某公司虽然拥有涉案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其权利的行使并不具有正当性。

首先,关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情况,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堪某某公司(CANDELACORPORATION)早在2006年就申请注册了第5374666号“”商标,并在2009年获得注册。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0类医疗器械商品上。尽管该商标与涉案商标在类别上不完全相同,但考虑到堪某某公司(CANDELACORPORATION)的商标在相关领域的知名度,以及其在第44类服务上的使用情况,法院认为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的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

其次,关于商标注册的正当性问题,坎某某公司的关联公司仁辰公司在明知赛诺龙公司已经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了涉案商标。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恶意抢注。

最后,关于权利滥用的问题,坎某某公司在明知其商标权的取得不具有正当性的情况下,仍然对瑞某卓越公司和瑞某美容公司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侵权之诉,这种行为构成权利滥用。法院对此类行为持否定态度,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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