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起诉收款人可以胜诉?(起诉卡主的条件和基于的事实)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10/12 11: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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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时代,很多时候交易和的汇款网上进行,但是后来发现被骗了,这个时候就想起诉这不诚信的人,但是又发现该收款的和骗人的不是一个人,这个时候到底是起诉骗人的还是起诉卡主,这情况在电信案件中涉及到的这种情
在网络时代,很多时候交易和的汇款网上进行,但是后来发现被骗了,这个时候就想起诉这不诚信的人,但是又发现该收款的和骗人的不是一个人,这个时候到底是起诉骗人的还是起诉卡主,这情况在电信案件中涉及到的这种情况太多了,到底该怎么处理了?
【案情简介】
原告吴xx于2024年1月通过交友平台认识被告宋xx,被告声称有投资渠道可获利。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被告转账30000元,但事后被告未回应,双方未进行实际交易。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获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按LPR计算,暂计161元),共计3016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附法院判决书】
原告:吴xx,女,198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
被告:宋xx,女,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五沟镇。
原告吴xx与被告宋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本金3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4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161元),共计3016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1月原告通过某交友平台添加一名好友,经过一段时间交流,该网友告知原告有渠道可以投资获利,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其甘肃银行账户6231820101033694109向被告银行62179936600004847640账户转账3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无回应。原、被告双方未进行交易,原告未接受被告的商品或服务,被告获得原告的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原告造成了30000元损失,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并同时支付占用原告资金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宋xx辩称,因涉及网络诈骗,3万元系诈骗人让被告收取,被告按照指示已将款项转入他人账户,被告未占有原告3万元,不应当返还。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xx与宋xx互不相识,吴xx陈述:“其通过‘CPchat’APP软件添加一名网友聊天,后经网友介绍有渠道可以投资获利,点击网友发送的药材链接,通过客服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转账,网友告知其30000元系投资认证金,后续可以退回。”2024年1月30日吴xx将30000元转入宋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60004847640账户。2024年2月2日吴xx到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报案,2024年8月13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吴xx被骗案立案侦查。吴xx认为双方未进行交易,宋xx获得30000元款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4年2月6日宋xx因投资理财被骗至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报案,同日,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作出淮烈公(刑)立字[2024]48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宋xx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宋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24年1月8日其在微信朋友圈页面看到‘红娘相亲’的小广告弹窗,点击并输入身份信息。2024年1月12日其收到手机号13256037385发送的短信,后续按照对方的指示下载‘CPchat’APP软件添加好友并进行聊天。2024年1月23日其按照对方指示通过edge浏览器登录对方国药药材账号购买期货等,并通过对方提供的欧易账户链接在欧易平台进行买币、卖币操作,在欧易平台购买的币会转换到国药药材账户中。后续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60004847640账户陆续收到转账信息,并按照对方指示将收到的款项转入他人银行账户”等内容。宋xx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7993660004847640账户共计向指定银行账户转出17笔款项,其中包括吴xx向其账户转账的3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宋xx收取的案涉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构成不当得利应具备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得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吴xx以不当得利主张宋xx返还案涉款项,其所提主张系给付型不当得利,吴xx本人系使案涉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故吴xx应对上述构成要件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吴xx陈述,其向宋xx账户转账,系因案外人有渠道可投资获利,并通过点击案外人发送的药材链接、客服提供的银行账号进行转账,根据吴xx的陈述,其向宋xx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系有意识、明知、同意的主动支付行为,其转账是基于投资获利,并非误转。本案并不存在因认识上的错误而误转账的情形,吴xx的给付行为并非欠缺给付原因。另,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可以看出,目前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无法从刑事上认定收款人宋xx有刑事犯罪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宋xx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吴xx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在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作出案涉给付行为之后,因该法律关系又发生某种变化,从而导致宋xx收取案涉款项“无法律依据”。故,吴xx要求宋xx向其返还3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吴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4元,减半收取277元,由吴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总结】
这首先应当是起诉骗人的这个主体,如果骗人的这个主体都找不到,只能先起诉卡主,在卡主这里找到线索后,或者说确定主体后再起诉应当负有返还义务的这个主体。是否胜诉必须根据剧情情况来,请委托人如实向反映情况,方便律师做出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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