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华秋实 | 险资助力市场化债转股综述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25 11:12:22 26 人看过
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尚处起步发展阶段,前行之路漫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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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6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养老金等可以依法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sset Investment Company,以下简称“AIC”)发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银保监会的相关负责人不久前亦强调,当下市场上短期资金多,长期资金少,特别是今年的疫情使大量企业暂时陷入困境,经济下行急需资金,期待保险资金在这个领域挺身而出充当主力军,助力债转股整体推进。

 

事实上,国务院201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以下简称“《国发54号文》”)拉开市场化债转股大幕之时,便发出了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强烈信号。而今《通知》的出台,为保险资金全面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开辟了更为广阔的道路。

 

在政策激励之下,保险机构如何正确理解债转股,保险资金如何依法合规地参与市场化债转股,保险机构如何与AIC合作等,都是实践中需要厘清的问题。本文将结合我们在保险资金运用、保险资产管理、私募股权基金等领域的丰富经验,探讨、分享我们对市场化债转股、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理解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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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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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照《通知》的规定,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登记为对象企业的公司股东。目前诸如信托计划等资管产品对外投资企业股权时,以信托计划的名义登记为企业股东比较困难,通常只能由发起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成股东。若债转股投资计划登记为企业股东这一规定能在实践中落地,将会是资管行业的一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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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债转股投资计划的设立与份额转让必须在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进行强制性的集中登记。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是目前银保监会唯一认可的债转股投资计划的登记场所,未经登记,AIC不得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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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组合类资产,但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得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我们理解股权类资产的风险确实较高,如产品的部分资金能投向标准化债权产品等收益相对稳定的资产,对整个债转股投资计划也可以有一个安全阀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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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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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认购资管产品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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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地,可以认购以下类型的产品:AIC发行的债转股投资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或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发行的专项用于市场化债转股的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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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直接增资持有对象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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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采用发股还债的模式参与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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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参股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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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的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股权。

 

《AIC管理办法》第九条允许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成为AIC股东,并规定了具体资质要求,如净资产、盈利情况等。因此,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可以考虑在符合银保监会关于各类保险机构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及监管口径(包括但不限于《79号文》)的前提下,按照《AIC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参股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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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自行发起设立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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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相关机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442号)[14]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也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因此,若银保监会允许,相关保险机构可以考虑自行发起设立实施机构从事市场化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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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设立专项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的保险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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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私募基金是指依据《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5〕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等规定设立的私募基金。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应当由保险资管机构的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确定基金管理人、维护投资者利益并承担法律责任,是通过私募基金开展投资业务的载体。基金管理人可以由发起人担任,也可以由发起人指定保险资管机构或保险资管机构的其他下属机构担任,主要负责资金募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基金退出等事宜,是私募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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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管机构或其自行设立的实施机构对外投资以市场化债转股为目标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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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保险私募基金以外的其他私募基金。

 

需要注意,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59号),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或者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基于此规定,除非银保监会另行认可,保险资金原则上不可以投资上文提及的五大AIC的下属机构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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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合规前提下,根据保险机构的能力、需要和风险偏好综合灵活地运用以上投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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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保险资管机构发起股权投资计划,再通过股权投资计划认购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或直接由股权投资计划投资企业股权;保险资管机构下属机构发起保险私募基金,通过保险私募基金认购债转股投资计划份额;保险机构参股AIC,由AIC发起债转股投资计划;保险资管机构发起组合类产品,通过组合类产品投资保险私募基金后,由保险私募基金再投资企业股权等等。

 

但应当注意,根据相关监管规则,相关交易结构中不能存在超过2层的资管产品嵌套,并且要符合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相关资管产品适用的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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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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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尚处起步发展阶段,前行之路漫漫,相信凭借监管机构、银行等债权人、社会各类型实施机构及对象企业的协同努力、共同创新,随着保险机构的资产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意识不断提高,定价、交易、退出等制度的不断完善,保险资金参与权益投资、参与市场化债转股、服务实体经济的成果一定会愈发显著。

 

借银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相关负责人的一段发言[16]为本文画上句号——关于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认知,我们不能把“服务”简单理解为仅仅是提供资金……保险投资要大力拓展基于能力基础上的收益,加大金融支持和产业发展的融合力度,既要能客观识别风险,又要能主动化解风险,更要能通过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创造价值实现自身的更多收益,通过被投资企业的持续成长实现自身价值成长,从传统在金融市场上的“打猎”文化,转向陪伴企业成长的“耕种”文化,从“择时择势”扩展到“择企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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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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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2]实施债转股的对象企业,即作为债务人的企业。

[3]例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保监会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等规定。

[4]2019年5月2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5]国发54号文:附件《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

[6]具体包括:1)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2)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3)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

[7]具体包括:1)扭亏无望而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2)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3)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4)有可能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

[8]在国发54号文下,可转债权限于银行对企业的债权;根据《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52号)》放开至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公司贷款债权、委托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经营性债权等,但不包括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

[9]就银行债权的质量分级类型来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类。其中,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三类属于不良资产范畴。

[10]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以及《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等规定设立的。

有关全国性AMC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区别及其处理不良资产的优势等问题,可参见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文章《外资AMC快步进场,深度参与不良资产市场》。

[11]《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12]刘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探索与实践》(讲座主题),2020年5月。

[13]《保险资金参与市场化债转股的探索与实践》(讲座主题),刘凡(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2020年5月。

[14]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八条。

[15]《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5款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包括成长基金、并购基金、新兴战略产业基金和以上股权投资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以及79号文第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得投资设立或参股投资机构”,银保监会于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删除前述规定。

[16]《低利率挑战传统投资理念 保险资管公司应从“打猎”转向“耕种”》,郗永春,2020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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