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未成年人受害赔偿标准高于成人
http://www.jinghua.cn 2008-05-29 14:57 来源:北京晚报
丰台区法院今天上午表示,该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伤害案时,对未成年人提出的精神损害均予以支持,且在数额上高于相似损害程度的成年人。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未成年人索赔案中,3岁的林某跟随母亲到某鞋城购物,被铁桶绊倒后坐在开水里,臀部、腿部、后背均被严重烫伤。去年5月,林某父母以林某的名义将鞋城告到了丰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残疾赔偿金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
林某父母认为,林某半岁时就来到北京,常年在北京生活、居住、上幼儿园,应当按照北京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鞋城认为,林某是农村户口,即使按照北京标准也应是农民而非居民的标准进行赔偿,且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不能重复计算,后续的治疗费用没有发生,亦不予赔偿。
承办法官支持了林某3万元精神损失费诉求,并判决鞋城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据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介绍,在审理未成年人伤害赔偿案件中,该院注意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足够保护主义原则”。因医疗事故、人身伤害案件致未成年人肢体残疾,对未成年人心智的发育带来难以避免的负面影响。因此,该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对未成年人提出的精神损害均予以支持,且在数额上高于相似损害程度的成年人。
此外,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具有相对紧迫性的特点,案件处理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丰台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对抚养费、探望权、抚养关系、当事人生活困难的侵权案件均优先送达、优先开庭、优先调判,尽可能缩短案件的诉讼周期,使当事人能够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今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丰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言人表示,“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明确规定的重要国际准则。北京法院注重从实体和程序上最大限度地维护民事案件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交通事故或校园伤害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内,不但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对营养费、护理费等赔偿要求,都对未成年人适当放宽给付标准,在赔偿数额上高于相似损害程度下成年人的标准。
北京高院表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北京法院针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举证能力较弱等现实情况,适当加强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的权力,以弥补未成年当事人在诉讼能力上的不足。(记者杨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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