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农业部发布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行规范(试行)》于2016年6月9日由农业部发布。规范提出,交易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的其他组织或个人。交易条件应该是交易标的权属清晰无争议,交易双方具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交易品种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以及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为避免集体土地流转出现不公开、不透明或侵犯农民权益等问题,规范在流入方进场交易方面也做了特别要求:集体在组织统一流转农户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经营权时,要有书面委托书;未发包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时,要提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署同意流转土地的书面证明。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资本下乡行为,规范还强调,流入土地超过当地规定标准以上的,需提供农业经营能力等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以及有权批准机构准予流转交易的证明。
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发布
2016年7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于联合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或32号文),旨在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对企业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转让原则以及转让方披露信息和受让方资格条件等进行了详细分类,对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对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对其中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办法》对产权转让、交易统一进行了规范,与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相比,《办法》就国有资产交易方式、增资扩股与资产转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办法》第45条、第46条分别就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予以明确规定。首次提出了增资扩股的审批权限、交易流程及定价原则。可见,32号文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规范、阳光操作这一产权改革的主旋律。
三、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 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司发通[2016]63号)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正式发布通知,明确废止1991年《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申请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时,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机关不应再强行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未办理继承权公证不应成为房管部门拒绝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理由。但是,在咨询北京市相关部门后,得到的答复是暂时未接到通知,办理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仍然需要公证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在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修改继承或接受遗赠房屋的具体流程,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发布
2015年12月3日工商总局就《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现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修订通过,于2016年7月5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相较07年出台的规定,除条文安排上的调整及完善外,“新规”还有以下几点完善:1.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据生效司法文书或政府决定对相关动产抵押进行变更和撤销;2.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抵押的详细流程,加强了实践中办理动产抵押的操作性。3.各地建立互联网动产抵押登记系统、设立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档案,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电子化等等。这些规定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抵押登记环节的规范化、法制化,充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发布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于2016年7月12日发布《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不动产登记收费范围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的范围。通知同时对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条件做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列举八种情形可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包括: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