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the Qs be with you |《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解读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3 17:17:17 6 人看过
结合本团队在该领域近十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对《办法》的要点进行了总结。

2021年7月8日,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及江北新区管委会联合发布了《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暂行办法》(“《办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制度是境外投资人参与境内股权投资的重要渠道,于2010年底在上海首开先河,随后北京、天津[1]、深圳、海南等二十多个地区均出台了相关的QFLP试点政策。自QFLP制度诞生之日起,本团队深度参与了多地QFLP政策的制定前咨询,并主办了大量有代表性的QFLP资格申请及基金设立项目。结合本团队在该领域近十年的实践经验,我们对《办法》的要点总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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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企业注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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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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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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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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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内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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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试点基金管理人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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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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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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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管理人登记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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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试点基金投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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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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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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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允许使用跨境人民币投资试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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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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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整各试点基金境外资金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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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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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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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践中已停止执行,目前在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内可直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所需时间比QFLP试点申请更短,程序与要求更加灵活。

[2]尽管如此,对于拟进行夹层投资或不良资产投资的基金,鉴于中基协在《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版)中规定相关备案要求“另行规定”,在实践中该等基金的备案可能会因其特定的投资安排仍存在一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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