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时期法院案件的特点及启示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1 11:14:15 16 人看过
一、基本情况(一)病例数逆势连年下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件多、案件少、办案压力大、应对困难的困境。总体而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然而,分宜县人民法院的两个派出法庭却呈现出...

一、基本情况
(一)病例数逆势连年下降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面临案件多、案件少、办案压力大、应对困难的困境。总体而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然而,分宜县人民法院的两个派出法庭却呈现出不同的景象。 2009年至2012年四年间,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3331件,年均增长13.04%。同期,人民法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1372件。除2010年较2009年略有上升外,2011年和2012年均较上年有所下降。 2011年比2010年减少18例,下降4.99%。 2012年比2011年减少27例,下降7.87%。总体趋势是下降的。

(2)离婚、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动合同、交通事故案件增多
(一)婚姻家庭案件占法院案件的近50%,其中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的90%以上。以2009-2012年为例,2009年、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婚姻家庭案件分别为166件、159件、156件和160件,分别占当年案件的47.16%和160件。 44.04%、45.48%、50.63%。 2009年,离婚案件157起,占当年婚姻家庭案件的94.58%,占全年案件总数的44.6%; 2010年,离婚案件147起,占当年婚姻家庭案件的92.45%,占全年案件总数的44.6%。占当年案件数的40.72%; 2011年离婚案件144起,占当年婚姻家庭案件的92.31%,占当年案件数的41.98%; 2012年离婚案件152起,占当年婚姻家庭案件的95%,占全年案件数量的48.10%。有趣的是,两个法院离婚案件的受欢迎程度有所不同。中央法院离婚案件平均比例为35.77%,而杨桥法院离婚案件平均比例为51.08%。 2012年这一比例高达58.44%,相当惊人。


(二)涉及贷款、销售、电信服务、劳动合同、合伙协议等案件为合同案件标的。 2009年至2012年四年间,两院分别受理合同案件116件、119件、95件、84件,其中涉及民间借贷、买卖、电信服务、劳务、合伙协议案件分别达90件、91件、68件。 73件,分别占合同案件的77.59%、76.47%、71.58%和86.9%。

??????? (三)产权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比重较小,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案件频发、处理难度大。 2009年至2012年四年间,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劳务人员伤害赔偿责任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分别占89.21%、93.02%、83.87%、 79.45%的所有权案例。 %。需要看到的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绝大多数是煤矿伤害确认案件。此类案件不需要太多审判资源。它们通常在同一天结束并当场付款。因此,没有多少分析意义。除此之外,其他人身侵权案件(包括劳务人员伤害赔偿责任)和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往往争议和处理难度较大,处理周期也相对较长。尤其是涉及劳务提供者伤害赔偿责任的案件,与承包人的法律关系高度相似,难以定性。受害方往往有很高的要求和期望,在判决后容易发生无理纠缠、闹事。
此外,作为专门审理农村、农民案件的法院,每年涉农案件虽然不多,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补偿分配等,但案件涉及村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等问题。多方利益,处理起来非常困难。 ,往往需要多方协调,判断后的执行也很头疼。
2. 原因
(一)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案件数量激增,并非偶然现象。这与分宜法院重视司法创新、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关。案件多、案件少是各地法院面临的共同问题。被动等待是没有任何作用的。化解矛盾的关键是司法创新。近年来,分宜县法院按照司法创新的要求,积极寻求矛盾化解之道,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自身发展、足以推动的发展道路。 1.认识到司法解决矛盾的局限性,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全县乡镇设立法院调解室,在村村建立司法助理网络,把“法”送到群众家门口,极大方便了地方事务群众就地解决纠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2.法院法官扎根基层,定期到巡回点审理案件,宣传法律,接受公众咨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这不仅普及了老百姓的法律知识,也增强了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同时减轻了自身的压力。 。 3.加强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横向联系,巧妙运用“三调联动”机制。由于法院地处乡镇,与当地政府关系密切,当“两办一所”(司法所、派出所、综治所)履行化解矛盾纠纷职能遇到法律困难时,法院法官及时提供法律支持,为当地政府解决矛盾所做的努力得到了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认可。同时,法院还对一些争议不大、简单的案件在立案前进行分流,指示当事人先到法院调解室调解或者委托司法机关、综治办、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减少案件数量。法庭办案的压力。
(二)离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反映出传统的婚姻家庭观由于改革开放政策的影响、社会环境的影响以及人们觉醒的影响而逐渐衰落。公民权利。受多种因素影响,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意识有所增强。充满热情。这种热情既有解放权利、追求自由的积极因素,也有以正义教育对方、挽救婚姻的战略选择,也有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下的现实考量和无奈。受儒家伦理传统和厌恶诉讼的影响,中国传统女性具有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服从意识和隐忍性格。当女人因为个人性格或者其他原因被婆家离婚时,女人的家人就会感到无比的羞辱。而且,在父权社会里,娶妻是男人的专利,女人与男人离婚的情况很少见。受此影响,一些老人仍然认为女性提出离婚是“不光彩的”。因此,中国传统社会的婚姻家庭比较稳定,离婚的情况很少见。改革开放带来的频繁的人口流动和便捷的信息传播,使得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不再局限于相对封闭的熟人社会。加之国家法制的完善、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法制教育的深入,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进入了“诉讼爆炸”时代,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法院正在努力应对这一问题。离婚案件的增加也是情有可原的。除了大环境外,当地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推高了法院离婚率。许多经历过感情破裂、分居、在外工作多年的女性不愿意或无法按时回家做孕检。结果,他们的家人(男性)受到了高额计划生育罚款。趋利避害的想法是徒有虚名的。在婚姻中,男方为了摆脱婚姻或计划生育的罚款,别无选择,只能拿起离婚的法律武器。
(三)借贷、贸易、电信服务、劳动争议等纠纷高发,与当前整体经济形势和国际环境有关,也与商品经济对人性的冲击造成诚信缺失有关。这些案例涉及商品(流量)、金融(融资)、服务、劳动力等资本要素,深受现代市场经济影响。在国际经济形势趋紧、融资渠道不畅、资金需求旺盛、投资渠道狭窄、逐利动机强烈的背景下,在契约精神少、机会主义多、诚信缺失的时代背景下,民间借贷甚至高息贷款也有所增加。投资失败或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加大,经济摩擦增多,不负责任的逃债行为增多。上述案件最终增加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侵权案件、交通事故案件增多有深刻的社会原因。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频繁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交往和社会活动:聘用与被聘用、合伙承办事务、义务助人、互相玩耍等;另一方面,缺乏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淡薄、按言行、按习惯办事、规章制度少或制度不完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导致事故频发、诉讼案件增多。
3.对策
1.加强司法创新,不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减轻法院办案压力。短期内,法院案件少的现状不会有大的改变,但社会矛盾纠纷却日趋频繁。同时,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或诉讼在解决冲突方面的局限性。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也不是万能的,案件也不一定能结案。为此,我们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探索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司法ADR和社会ADR。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宣传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好处、方式和途径。法院要及时确认当事人通过有关部门和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增强后续执行力。
二、婚姻家庭案件离婚率居高不下。此类案件数量较多,涉及社会利益和社会稳定。法院在倡导离婚自由的同时,必须注意谨慎运用司法权。离婚本身的利弊难以衡量,但其对家庭稳定、子女身心健康的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解决,将会引发社会问题。从这个角度来看,离婚增多并不是一件好事。事实上,离婚对于当事人及其各自的家庭来说,都不是一件小事。一桩离婚案,往往牵动着两个家庭的神经。因此,要特别重视婚姻家庭案件的解决,多做调解工作。特别是要更多地把握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破裂程度和当事人的情绪,审慎行使司法权,尽量避免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矛盾。紧张和反对。值得一提的是,这家医院的中央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有一套很好的办法。本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大多通过调解、撤诉的方式解决。 2012年没有判决(已宣告不能起诉的离婚案件除外)。 ),具有较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三、借贷、买卖等合同案件和人身侵权案件的频发,是整体经济环境和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相对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平衡当事人的利益。益处。对于失信、不道德行为,要在批评教育的同时强化其责任意识,并在案后撰写资料、进行宣传,利用媒体的力量向社会宣扬法律、伸张正义。
四、针对农业承包或农业权益案件中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和程序缺陷的特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多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多做好解释和调解工作,争取更多的利益。双方的理解。对于一些程序违规的案件,要引导当事人事后弥补程序缺陷,完善必要的程序,并就案件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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