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试图狡辩 圣运律师出击维权成功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9/11 11:12:51 21 人看过

案件概览:
       毛先生等七人是江苏省宿迁市沐阳县城镇糖坊村居民,2014年,毛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当地政府部门征迁。
       2014年9月,毛先生等七人为核实其房屋被征收拆迁的合法性,向宿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沐阳县糖坊街房屋征收区域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然而宿迁市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9月19日明确收到毛先生等人的申请,却至今未予以回应。
       此后,毛先生等人联系到北京圣运律师,并委托王有银律师团队代理其诉求。圣运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详细了解了案情,认为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不予回应的行为属于违法。遂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被告)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立即公开“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
       作为被告的国土资源局还试图以多项理由辩解,以“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原告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被告在15日内作出《申请答复书》”三条作为申辩理由,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据。然而,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政府审查证据后,认为国土资源局(被告)提供的多项证据均不能证明其观点。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确认宿迁市国土资源局(被告)对毛先生等七人(原告)要求公开“拟建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及其申报材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确认宿迁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被告具有公开的义务,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开;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被告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但是被告不给予任何回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本案争议点在于:1,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2,被告针对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圣运王有银团队律师认为,针对第一个争议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应在被告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即1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起诉并未超过起诉期限,由此判定被告申辩理由不成立。
       针对第二个争议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应受保护,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法作出答复。而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仅是针对“房屋征收补助费使用情况相关材料”的申请作出的,其他事项均未作答复,因此可以判定原告申辩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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