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策
1、国务院
《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利用戈壁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适度倾斜。
2、国土资源局
《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可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
3、国家林业局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宜林地可用于光伏建设。
二、地方政策
1、福建
《关于规范风电和发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意见》: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资源补偿费并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各项费用。
2、山东
2.1济宁
《关于加强和规范林地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工前应征求林业部门意见。
《关于立即停止光伏发电项目违法使用林地湿地行为的紧急通知》:严格限制光伏发电使用林地湿地。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开放宜林地,严查湿地开发。
2.2菏泽
《关于严禁光伏发电项目违法占用林地湿地的通知》:使用林地湿地需经林业部门同意。
2.3烟台
《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光互补不得更改林地性质。
3、湖北
3.1十堰:《关于光伏发电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意见》:只允许使用宜林地和荒山荒地,支持戈壁荒滩建设光伏电站。
4、内蒙古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疏林林木适用补偿基数:未成林林木0.5倍补偿基数。
5、山西
5.1大同
《大同市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林地改革试点的实施细则》预存3000元/亩生态恢复保证金
6、江西
6.1鹰潭
《关于我市光伏、风力发电项目征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严禁在生态区域重要和生态脆弱区的林地、乔木林地和国家一级公益林中的灌木林地、以及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中兴建光伏产业项目。
7、河北
张家口《张家口光伏林业试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