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师酿”商标看商标局、商评委对撤销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25 11: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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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师酿”商标看商标局、商评委对撤销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2015年9月24日,周口明玖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师酿”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2022年6月27日,李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在撤销复审阶段,周口明玖公司未进行答辩。
从“师酿”商标看商标局、商评委对撤销案件的不同审查标准
2015年9月24日,周口明玖商贸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师酿”商标(第17978809号,下称“撤销商标”)注册申请,2016年11月7日核准注册。注册情况如下图。
2021年10月27日,李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周口明玖公司提交了“1、酒产品经销合同、转账记录及收据;2、商标贴牌生产委托合同及转账记录;3、酒瓶订货合同;4、包装印刷合同;5、产品图片”共计5份证据,用于证明撤销商标在201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期间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行为。
经商标局审理后,维持撤销商标注册。
2022年6月27日,李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撤三决定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在撤销复审阶段,周口明玖公司未进行答辩。
2023年2月13日,商评委作出撤销复审决定书,认定:证据1、2、3、4为自制证据,在缺乏产品销售发票、物流单据等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合同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证据5为自制图片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定,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若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复审商标于复审期间内的使用。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在面对同样证据的情况下,商标局和商评委的判断标准完全不同,商标局直接认可了合同、转账流水及收据等证据的证明效力,而商评委则要求必须有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如税务局的发票等予以佐证,否则无法证明存在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行为。由此可见,商评委对证据的要求更为严格,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商评委作出的行政裁定结果直接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这一方面提示大众,在商标局维持注册的情况下,应当进一步提出复审,复审仍然有一定概率撤销商标。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商标局对撤销案件裁决的不稳定性,如果商标局能够和商评委采用同样的标准,那么撤销申请人的行政负担将会大大降低。
笔者从事多年商标代理工作,现行商标法确实存在较大漏洞,希望尽快修改法律,简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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