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平台说自己有“最终解释权”,这是真的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24 1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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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玩家被封号
小张是一款网络游戏的资深玩家,注册了游戏账号①、账号②同步游玩。该游戏有一款稀有道具,名唤"诛仙剑”,是游戏中仅存两件的顶级装备。
短短1个月时间内,小张通过两个游戏账号先后获得上述两把“诛仙剑”,并以4万余元的价格将带有一把“诛仙剑”的账号①出售给他人。
某日小张登录游戏时发现,账号②无故被封禁。游戏平台答复小张,因其在短时间内连续获得两件顶级装备,存在作弊嫌疑,故封停其账号。
小张认为,自己并未使用作弊手段获取游戏装备,因此将游戏平台告上法庭,要求解封账号②并恢复账号内游戏道具。
游戏平台表示,封禁账号②的真实原因并非作弊,而是由于用户私下交易账号及游戏道具,违反用户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游戏平台对协议条款有“最终解释权”,应当按照游戏平台的理解对封停账号的协议条款进行解释。用户协议中关于“封停账号”的规定适用于用户名下的所有账号。也就是说,封停账号措施不仅针对账号①,还可以覆盖到与违规行为没有关联的其他账号。故游戏平台有权对账号②采取封停措施。
小张则认为,封停措施应当仅针对违规账号,游戏平台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法院:“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
封号范围不可随意扩大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网络游戏服务的经营者,游戏平台在协议中以格式条款方式约定对协议享有最终解释权,该条款违反民法典有关无效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应属无效。
双方当事人对“封停账号”条款的适用范围亦存在争议。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封停账号”条款系游戏平台提供的格式条款,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为:封停账号的范围仅限于参与违规行为或与违规行为具有关联的用户账号。小张名下的账号②并未参与账号①的交易过程,亦无其他违规行为,故游戏平台封停账号②的做法缺乏协议依据,构成违约。故责令游戏平台立即解封账号②,并保留账号内游戏道具。
网络用户与平台之间签订有网络服务协议,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若发生争议,则依照协议内容解决。该协议通常由平台方制定,存在大量格式条款,双方对同一条款的理解往往存在差异。为此,民法典专门规定了格式条款的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上述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 不允许当事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排除适用。也就是说,平台方可以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无最终解释权。“本公司享有最终解释权”等类似条款应属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
(一)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五)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六)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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