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可以分割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22 11:09:44 10 人看过
原告诉称李某父亲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的60.26平方米房屋划归本人占用使用。 事实和理由:我和我妈妈再婚了。 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李军是李母的儿子,张莉是李母的儿媳妇...

原告诉称

李某父亲向本院提起诉讼:判令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2号的60.26平方米房屋划归本人占用使用。
事实和理由:我和我妈妈再婚了。 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李军是李母的儿子,张莉是李母的儿媳妇。 2020年11月20日,我和李妈妈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我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宅基地腾出补偿金已近四年,且有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合,可能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双方可以分别处理。夫妻关系期间,北京市丰台区L村搬迁腾出。我和妈妈共享了95平方米的优惠购房额度,共同房产是假期获得的2号房。
由于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登记证,因此我拥有该房屋相应的居住权和使用权。我和李母、李某军、张某丽合计赔偿金额为3288344元,减去李母购买房屋60.26平方米的价格,676117.2元,减去李母购买房屋87.87平方米的价格,985901.4元。减去公共维修基金29626元,加上配额不足面积补偿金额251220元,加上阳台面积退款34557.6元,加上补办周转费14400元,相当于李妈妈代收的金额。我、张某丽、李某军。扣除购房费用后,四人合计1896877元。这笔钱应该由我、张某丽、李某军、李妈妈共同分配。所以起诉。

被告辩称
李母辩称,1.1号院是我父母的房子,是我们家的老宅基地。该医院于2013年12月被拆除。L村拆迁期间,对L村村民实行每人60平方米的奖励政策。它还要求所有非同村村民,无论是初婚还是五年内再婚,都不得获得35平方米。那时我和父亲结婚还不到一年,所以没有他的一平米。 2号房是由老宅基地改建的,因为我的户口在父母的院子里。这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与李父无关。他没有权利住在里面。
2. 拆迁款有两笔。第一次拆迁时,只有我和儿子李某军,总面积为120平方米。因此,第一笔拆迁补偿费和平方米并不属于李某父亲,而是我儿子和我儿子李某军各索要一套一居室。第二次拆迁补偿是因为2015年拆迁政策放宽,所以我申请了李父亲的平方米。李某军和张某丽于2016年10月结婚,因此李某军和张某丽第二次被添加。两人总共得到了各种奖励102万元,还有上楼奖励9万元,总共111万元。这笔钱是2016年到我账户上的,李父亲分了第二次拆迁补偿收入55万元。自从嫁给李神父之后,我就一直没有工作,一直在家等着。虽然我无权以李父的名义分配这55万元,但我和李父是合法夫妻。从我们结婚到2020年12月法院判决离婚,李爸爸作为丈夫并没有为这个家庭做出任何贡献。我完全没有责任感,没有尽到一个丈夫的义务。从结婚到离婚,李父亲没有给家里支付一分钱。我没有工作,也没有生活来源。从拆迁到现在,我的生活费以及生活的各方面的开支都是从这55万元开始的,至今已经没有了。我认为,虽然我无权分配李先生给我的55万元,但作为他的合法妻子,我有权利用这笔钱生活,延续生命。因此,我们不同意李父亲的所有说法。
????李某军和张某丽辩称,拆迁补偿费没有打到我们的账户上,而是打到了李妈妈的账户上。我们不知道具体金额。但在第二次赔偿后,李某母因张某利的股份而将30万元转给了李某军。我们不知道李的母亲是否嫁给了李的父亲,我们也从未见过李的父亲。李妈妈从拆迁前就一直在还钱,但具体还了多少我们不得而知。李妈妈住在拆迁前的房子里,李爸爸和李妈妈从来没有住过。 2号楼是李妈妈的房子,和我们没有关系。我们不会发表评论。

本院查明,

李某是李某母亲的儿子,张某利与李某是夫妻。李父与李母于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2018年11月,李父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母离婚。李母称,自2017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故本院将案件移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 2020年11月20日,李父与李母被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013年12月27日,李母(乙方、被腾出人)与北京市丰台区L村村委会、北京Z公司(甲方、被腾出人)签署《L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回迁房屋安置)》 。
2017年1月14日,李妈妈(乙方、被腾出人)与北京市丰台区L村村委会、北京Z公司(甲方、被腾出人)签订了另一份《L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安置)》 )。
2017年1月14日,李妈妈(购房者)与北京Z公司(购房者)签订了《L村安置房买卖合同》协议。李母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L村2号(即2号房)。同日,李某军(购房者)与北京Z公司(房屋销售者)签订协议,李某军购买了北京市丰台区L村1号。
???????????????????????????????????????????????????????????????????????? ???:2号房目前由李妈妈出租。 2号房和1号房均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结果
?1.李父享有北京市丰台区2号住宅居住权;
?2、李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李父支付人民币212,240元;
3.驳回李父的其他说法。

律师点评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经查明事实,2号房、1号房系北京市丰台区1号房拆迁安置所得。据2017年1月14日《L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安置)》显示,原房屋安置人为李某母亲、李某军、李某父亲,张某利以优惠购房额度回购了2号房、1号房。现在这两套房子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无法对两套房子里安置的四人进行分析。李父现请求确认其拥有2号房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合法且有理有据。因此,他的请求将会得到支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所涉房屋的居住用途仅适用于取得产权之前的房屋。产权办理完毕后,相应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就该房屋的产权提出主张。
关于拆迁资金的划分,因为截至2013年12月27日《L村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回迁房屋安置)》,李母和李某军作为被拆迁人,共享受了2178344元的腾出收入。 2017年1月14日,李某父亲新增,张某利作为安置人员,额外获得空缺收入111万元。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李某父亲应享受55.5万元。现在李父亲声称,当他住在2号房时,他应该缴纳相应的购房款和公积金,这笔费用将从他应得的假期收入中扣除。面积不足补偿费和阳台补贴根据安置房实际情况和安置群众回购房屋的目标面积支付。因此,法院计算了每个被安置者享有的比例并进行了分配。流转费是按照移民人数缴纳的,所以是一起分摊的。
由于拆迁款是李母收到的,李母应履行向李父支付相关款项的义务。李母声称,她将李父享有的拆迁款用于日常生活,但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但她向李某子女的转账或付款发生在拆迁款发放之前,且根据李某父亲与李某母亲的关系,离婚诉讼显示,李某母亲自2017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河北省三河市,且不与李的父亲住在一起。因此,李母的这一说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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