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投机取巧,留下隐患,业主不明真相引发纠纷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21 11:21:18 27 人看过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时,在家休息的杨某欲从友谊东路8号某小区东单元1144号门口逃生,却发现门无法打开。随后,1134号房的群众外出检查时发现,1143号房的院长在两户人家的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

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时,在家休息的杨某欲从友谊东路8号某小区东单元1144号门口逃生,却发现门无法打开。随后,1134号房的群众外出检查时发现,1143号房的院长在两户人家的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上安装了门户,并将公共通道和消防通道封闭起来。进他家,也挡住了他们。他发现了杨某家1144号房屋的出入口,杨某立即向小区物业公司投诉,但1143号房主任却向物业公司出示了自己的购房合同。合同中房屋平面图明确注明购买面积“包括图中所示的走廊”,并加盖“开发”字样。供应商的合同印章。对此,物业管理人员表示无能为力。杨某及家人就此问题向辖区派出所和房管部门投诉。但开发商给派出所的回复中并未提及购房合同中平面图所示的购买面积包括图中所示的走廊。而是称,1999年11月,杨某于9月3日签订购房合同,购买1134、1144两套房子,并将1134、1144房装修为商品房复式结构。装修时,上下楼梯占据了1999年9月26日购买1143号房的任某的房间。内门厅。因此,1134、1144号房屋保留了1134室的大门,而任某则封锁了1144室的大门,让任某单独使用公共走道等。这是杨某与任某积极协调下达成的方案。 。杨应遵守原本约定的计划来搪塞此事。派出所因此以民事纠纷为由,长期拖延作出决定。房管部门于2010年6月30日对杨某的投诉作出书面答复:根据杨某提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产证、开发商与1143号房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而西安房产调查公司出具的1143号住宅分层及入户平面图显示,1143号住宅内部面积不包括公共走道。认为这是民事纠纷,建议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2010年12月,杨某无奈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向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是邻居。原告购买了两栋房屋,并自行在房屋内安装了楼梯,作为复式结构。该产权被注册为两个独立的财产。被告在公共走道上加装了门,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出入。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公共走道上安装的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因此,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北民一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人任某拆除公共走道上安装的门。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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