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8/15 11:15:15 7 人看过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

  一、先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得拒绝清偿的权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担保法的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是怎样的

  (一)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如下:

  1、由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行使;

  2、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

  3、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提出;

  4、不具有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等法定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一)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二)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三)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四)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五)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六)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先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的相关知识,对于债务人来讲,如果发生债务纠纷就要注意正确的处理流程,先诉抗辩权也是要符合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才能够实行。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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