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昏迷不醒的韩粉少女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19 1:08:24 7 人看过
【案例】 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华、周某祥与好友刘某、任某平一起吃饭,饭后两人一起到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何某华购买了100元K粉,与刘某一起吸食。晚上9点左右,周某祥等人陆续离开后,包...

【案例】

?2013年4月7日晚,被告人何某华、周某祥与好友刘某、任某平一起吃饭,饭后两人一起到娱乐场所唱歌。期间,被告人何某华购买了100元K粉,与刘某一起吸食。晚上9点左右,周某祥等人陆续离开后,包厢内只剩下被告人何某华和刘某一起跳舞。刘某因吸入K粉昏迷,被告人何某华将刘某扶到沙发上休息,随后又趁机猥亵刘某。 2013年4月25日,丰城市公安局将何某华取保候审。

他是否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有两种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胁迫具有“暴力”、“胁迫”的特征,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击倒等方式侵犯其人身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行为。妇女的人身自由。让女人无法抗拒的方法。本案中,何某华并未对刘某实施暴力、胁迫,故不构成强迫猥亵妇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华的猥亵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暴力手段,但刘某服用K粉后处于昏迷状态,失去了抵抗何某华猥亵行为的能力。何某华猥亵刘某的行为实质上是违背刘某本人意愿的,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解说】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罪的客体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猥亵妇女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猥亵妇女的行为是违背妇女意愿的,即没有得到妇女的真实同意;二是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猥亵妇女。

综合本案分析,虽然何某华没有直接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猥亵刘某,但受害人刘某当时吸食K粉,精神错乱,丧失反抗能力,符合我国《刑法》第237条规定的采用“其他方法”强迫妇女猥亵的情形之一。审判实践中,“其他方法”主要是指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情况实施的不雅行为,由于这些行为本质上违背了妇女的意愿,故应认定何某华的行为构成强迫猥亵。女人的原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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