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建设部(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计委)
【发改号】发改价格稽查[2004]1428号
【发布时间】2004-07-19
【实施时间】2004-10-01
【功效属性】有效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产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确价格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2004年7月19日
附: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和受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明确标明并按照本规定标明服务内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明码标价,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物价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部门实施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文价格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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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开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热线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还应当注明收费基础标准、浮动幅度和实际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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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实行明确的定价。
第九条物业服务公司委托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由业主提供的服务,应当在同意后以适当方式向业主明确收费标准两党之间。
第十条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新标准实施前一个月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开始执行新标准标准。实施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定价内容或者定价方法进行价格欺诈。除列出的价格外,不得收取任何未指定的费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价格实施价格欺诈的,政府物价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处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惩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