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去世后祖孙之间的继承纠纷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18 1:14:51 22 人看过
原告诉称赵某和张某文上诉:撤销原判,依法共同继承遗产。事实与理由:赵某、张某文、张某、张某斌共同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其民事权利现已明确处置。赵某和张某文为遗产提供了经济捐助,但一审法院认定该礼物不恰当...


原告诉称
赵某和张某文上诉:撤销原判,依法共同继承遗产。事实与理由:赵某、张某文、张某、张某斌共同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其民事权利现已明确处置。赵某和张某文为遗产提供了经济捐助,但一审法院认定该礼物不恰当。一审判决赵某和张某文打折扣,与事实不符。

被告辩称
张某、张某斌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R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
S公司表示认可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张某、张某斌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1、根据法律规定,人名、张某涛继承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死者张某涛是赵某和张某文的儿子。张某与张某涛于200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5月1日生下女儿,现取名张某斌。张某涛于2016年10月12日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涉案房屋于2006年10月登记在张某涛名下。2014年12月,张某涛将涉案房屋抵押给S公司、R公司(现更名为R公司),贷款232万分别为人民币和1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18日,张某涛已偿还R公司贷款本息793,076.76元,其中2016年10月12日至2020年9月18日期间偿还本息538,646.01元,尚欠R公司贷款本金和利息793,076.76元。 502,294.36元及逾期利息1,510.93元尚未偿还。截至2020年9月18日,张某涛已向S公司偿还贷款本息1,760,597.48元,其中2016年10月12日至2020年9月18日已偿还贷款本金1,189,171.32元,贷款本金1,202,241.3元,逾期利息尚欠17,068.04元,罚息393.09元。
赵某和张某文声称所有本金和利息都是赵某和张某文偿还的,应该由遗产首先归还。为此,赵某和张某文提交了女儿张某·丹和女婿郭某亮的银行对账单,向张某涛汇款。张某、张某斌声称,张某涛已将抵押贷款转让给张某丹、郭某良等人用于公司经营,故张某丹、郭某良愿意偿还贷款。张某和张某斌只同意承担张某涛去世后赵某和张某文偿还的贷款本金的一半。
房子总价830.86万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登记在张某涛婚前名下,属于张某涛个人财产。赵某和张某文辩称,他们与张某涛有一份以自己名义买房的合同,但缺??乏证据,未被法院采信。张某涛去世后涉案房屋收到的??租金属于该房屋产生的利息,也应视为张某涛的遗产。张某涛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张某、张某斌、赵某、张某文作为张某涛的第一继承人,对张某涛的遗产拥有合法的继承权。法定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由张某、张某斌、赵某、张某文共同所有,因此该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因此,张某和张某斌应该承担张某涛去世后赵某和张某文偿还的贷款本息的一半。即使张某涛生前偿还的贷款本息由赵某和张某文偿还,但由于赵某、张某文和张某涛是父母和孩子,赵某和张某文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属于张某涛赵某和张某文。因此,法院认为这是赵某和张某文送给张某涛的礼物,在分割房屋时不会考虑。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为,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结果
一审判决如下: 1、已故张某涛拥有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由赵某和张某文继承。赵某和张某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缴纳张某、张某斌故居优惠240万元; 2、赵某和张某文负责偿还已故张某涛的S公司和R公司抵押贷款; 3、赵某和张某文自判决之日起负责偿还S公司和R公司的抵押贷款。七日内向张某、张某斌支付租金补偿金5万元; 4.驳斥张某和张某斌的其他主张。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双全评论
继承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合法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和赡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在张某涛结婚前登记在张某涛名下,属于张某涛的个人财产。张某涛去世后,涉案房屋是张某涛的遗产,本案应当分割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张某涛生前并没有留下遗嘱。张某、张某斌、赵某、张某文作为张某涛第一批合法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张某涛的遗产。
合法继承开始后,涉案房屋应由张某、张某斌、赵某、张某文共同拥有。因此,房屋产生的债务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裁定赵某和张某文在张某涛去世后偿还了债务。张某和张某斌支付了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一半,并在分割房屋时将其考虑在内。处理上并没有什么不妥之处。对于张某涛生前偿还的贷款本息,即使是由赵某和张某文偿还,赵某和张某文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金额是张某涛向赵某和张某文的贷款。考虑到赵某、张某文和张某涛之间的亲子关系,法院认定这是赵某和张某文送给张某涛的礼物,并无不当。
根据继承分割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评估结论、同类房屋的成交价格、继承双方的贡献、剩余贷款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赵某、张某文所有,张某文向张某、张某斌房屋折扣补偿金和租金补偿金,并处理了R公司和S公司的剩余贷款,这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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