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盗狗时被发现暴力抗捕 三男子被判入狱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11 10:35:49 50 人看过
本网讯(邹云红 江聪越)  三名壮汉一起去偷狗,事情败露暴力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6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半、四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两千元...

    本网讯(邹云红 江聪越)  三名壮汉一起去偷狗,事情败露暴力抗拒抓捕,构成抢劫罪。6月17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半、四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各两千元。

    2013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谢志强邀集被告人邓金元、田远携带弩箭、砍刀共同去偷狗。三人驾驶被告人谢志强租赁来的本田轿车开至钟岭街办张家村委会汪坊吴家组。此时三被告人发现祝银娇家门口有只土狗,于是由被告人谢志强使用弩箭射杀土狗,被告人邓金元、田远下车捡狗。三人的盗狗行为被祝银娇发现,祝银娇大喊抓贼。三被告人将狗搬上轿车,在逃离时,群众吴建波、喻辉荣立即驾驶摩托车追赶。被告人谢志强见有群众追赶,提议下车对追捕群众进行威胁。三被告人停车后,被告人谢志强使用弩枪顶着驾驶摩托车的喻辉荣的头部,被告人邓金元、田远拿着砍刀站在旁边帮忙,共同抗拒抓捕。过程中,被告人邓金元使用砍刀砍伤吴建波,后三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吴建波伤情为轻微伤丙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波于2013年12月30日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谢志强、邓金元、田远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没有提供发票)。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人谢志强、田远的家属一次性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波人民币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波表示对被告人谢志强、田远谅解,对未予赔偿的被告人邓金元不予谅解。

    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波的损失已得到全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建波于2014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志强、邓金元、田远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志强、田远的家属还一次性赔偿了祝银娇土狗款人民币600元,祝银娇表示对被告人谢志强、田远谅解,对未予赔偿的被告人邓金元不予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强、邓金元、田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人凌晨携带凶器,共同盗狗,在共同盗窃时被发现时,暴力抗拒抓捕,当场使用砍刀,造成被害人吴建波轻微伤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最后,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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