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公司法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公司法修订的必要性可以从五个方面解读:其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其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三,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其四,健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其五,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与之对应的是公司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主要有六项。第一,完善了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二,完善了公司的设立和退出制度,让公司的设立和退出变得更加简单;第三,优化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四项,完善了公司的资本制度,增加了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简易减资这三项公司资本制度;第五,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的责任;第六项,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
接下来,吴晨主任以资本三原则为切入点,讲解了授权资本制、无面额股、简易减资三种制度对当下公司法资本制度产生的影响。
第二部分 授权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章程载明公司资本额,资本额不必全部发行,公司即可成立;法律不严格限制首次发行比例与数额;其余部分,授权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一次或分次发行。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设立时,章程载明资本额,亦应载明公司首次发行资本的数额。公司章程确定的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一次性发行完毕。公司仅发行资本额的一部分,并由股东认足,公司即可成立。股东认购股份后,需要实际缴纳股款的,可以一次缴纳,亦可分期交纳。公司成立后如增资,仅需在授权资本数额内由董事会自行决议发行新股,无须经股东会决议并变更公司章程。
吴晨主任指出,授权资本制不仅意味着资本和股份的分次发行,也意味着将股份授权给董事会。实行授权资本制,减轻了公司设立的难度;简化了公司增资程序;提高了投资效率。然而,授权资本制极易造成实缴资本与名义资本、公司资产的严重脱节,滋生公司设立中的商业欺诈和投机行为,增大债权人的风险,危害交易安全。授权资本制会不仅会对对公司制度产生影响,也会对股东责任和董事责任产生明显的影响。更进一步的,授权资本制下,保护理念由债权人保护转向旧股东保护。
授权资本制下可能产生四类争议,发行停止之诉、发行无效之诉、发行不存在之诉及董事责任之诉,前三种诉都有阻止新股东进入公司的目的,第四种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责董事责任。授权资本制下,如果存在不当发行行为,那么董事对公司的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董事应当对无人认购的股份履行认购缴付义务。如果董事在新股发行中未尽勤勉和忠实义务,例如以争夺控制权而进行的低价发行,则产生董事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第三部分 无面额股

吴晨主任讲的第二个制度,是无面额股。无面额股是指在股份的票面上不记载金额,只注明股份数量及占总股份比例的股票。
无面额股的重大意义在于能否折价发行。实施无面额股,不仅可以消除价值误导、排除融资障碍;还可以激发创业者的创新活力、优化简化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吴晨主任表示,任何制度有优势就有弊端。无面额股的弊端在于其可能会影响甚至损害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的准确性。此外,无面额股情形下会产生老股东权利的稀释,导致老股东和新股东、董事会之间的争议,前述4种诉讼可能性依然存在。
吴晨主任总结,无面额股制度对公司价值的确认带来的新的挑战。真正的公司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是收入,再辅之以特定情形下的资产和现金流评估方法。
第四部分 简易减资
最后,吴晨主任介绍了简易减资制度。简易减资是指公司公司法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简易减资的意义首先在于便利后续融资、减少了不必要的减资成本和风险。和普通减资相比,简易减资和股份回购减资免除了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免除了减资的重大风险。
吴晨主任指出,简易减资也存在弊端。首先,简易减资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次是不利于维护类别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最后是简易减资的决定权由股东会掌握还是由董事会掌握。然后,简易减资也会对公司争议带来影响。其一是内部的争议,也即新老股东之间的争议。第二个是外部的争议,简易减资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问题,可能会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