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贪图小利,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年轻女子被判入狱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7/4 1:11:00 57 人看过
我以为我赚的钱很容易,没想到我却进了监狱。 6月30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XX(女)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返...

我以为我赚的钱很容易,没想到我却进了监狱。 6月30日,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宣判了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被告人XX(女)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其返还的犯罪所得3000元被依法没收。至此,紫某某后悔太多了。

鹤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28日,被告人某某将其名下的三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借给陈某某使用。借出银行卡后,訾某将自己的手机、微信支付密码、银行卡密码提供给陈姓男子。借卡当天,訾某帮助陈某用自己的邮储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19900元现金。 3月28日至29日,共有15名受害人资金流入訾借出的三张银行卡,总流入资金833051.13元。案发后,訾某将犯罪所得3000元返还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协助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事实均成立。 ,应予以确认和支持。被告人归案后,庭审中认罪态度良好。审查起诉阶段,他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协助下签署了供述书。他可以受到从轻处罚。案后,被告人XX主动认罪。犯罪所得,应当予以退还,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采纳。此案社会危害极大,造成的损失无法挽回。对被告人XX适用缓刑不适宜。因此,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被他人利用犯罪并建议对其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及备案证据不符。审判期间。不予受理;其他辩护意见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予以采纳。被告人XX返还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XX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促销、支付结算等帮助,严重行为。这通常涉及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银行账户和手机号码,以接收和转移诈骗所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除受到相关处罚并涉嫌刑法规定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外,还可能涉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文件罪、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 ,永远不要亲自尝试法律。

法官提醒: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他人,这种看似轻而易举的收益,可能会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锒铛入狱。天上不会掉馅饼,只有努力奋斗才能致富。只有保住我们的“钱袋”,才能保住我们的幸福和美好的生活。希望通过案例解读法律,帮助广大群众增强防骗意识,提高警惕,让犯罪诈骗无可可趁,不让蝇头小利毁了自己。他们光明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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