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书上加盖公司公章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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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7/2 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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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是否构成明显代理?于某称,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丁某先后向其借了约600万元,但经多次请求未能如愿。 2013年1月14日,丁某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周内偿还300万元,...
保函上加盖公司公章是否构成明显代理?
于某称,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丁某先后向其借了约600万元,但经多次请求未能如愿。 2013年1月14日,丁某向其出具承诺书,承诺一周内偿还300万元,余下300万元于2013年3月底前还清,由A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保证书。 。现在小丁还没有还款,王某和丁某是夫妻,丁某向他借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3年5月27日,丁某债权人窦恒利将丁某160万元到期债权转让给余某。请求裁定:丁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760万元及逾期利息; A公司对6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保证责任
丁某、王某将在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丁某、王某应于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直至确定??的还款日为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律师声明: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丁某在承诺书、保证书上加盖B公司公章并将B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交付特定人的行为,应视为明显代理行为,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正是B公司将公司公章交给了丁某,并将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交给了丁某,使于某确信丁某拥有代理权,并同意于2017年12月与丁某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代表B公司。余某主观上是善意的,没有过错。他没有任何恶意、疏忽或懒惰,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丁某代表B公司向于某出具承诺书、保证书并向于某交付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也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也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要求。总之,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认定B公司的担保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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