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姓名权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侵害姓名权的行为。非法干扰,包括干扰名称设定、独占使用、合法变更和合法转让。姓名干预是指强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姓名、阻碍姓名转让或者变更、非法公布注销他人姓名等故意行为。
(二)冒用他人姓名的。包括冒充、盗用他人注册的姓名。盗用姓名是指未经姓名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姓名进行社会活动的行为。使用假名,就是冒用他人的名义,以达到自己的目的,即冒名顶替。在名称注册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出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使用与注册名称相似、容易产生误解的名称。这是故意混淆名称,侵犯姓名权。
(三)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应当使用他人姓名而不使用或者使用他人姓名的,均属于对姓名权的侵犯。例如,A商店销售B工厂的产品,但标注了C工厂的名称。如果A商店没有使用B工厂的名称,则构成对B工厂名称权的侵犯。
二。 姓名权的内容是什么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姓名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法人特别是公司法人依法必须设定一个名称,而且这个名称必须进行登记。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体合伙企业等,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姓名使用权”。名称一经注册,即受法律保护,具有专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范围内,其他组织不得以相同名称登记。在同一地区,如果多个组织使用了相同的名称,只要一方注册该名称,其他方不得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构成侵权。当然,名称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经登记批准的范围。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仅限于同一行业,并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3)“姓名变更权”。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权利人当然可以依法变更,但不得在未公开公告的情况下利用变更来对抗第三方。更改的范围取决于名称所有者的意愿,可以是部分更改或全部更改。但对于已经注册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予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
(4)“姓名转让权”。这是姓名权最有特色的内容。名称转让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3。 侵犯姓名权的责任是什么
(一)民事责任。
企业名称权首先是一项民事权利。因此,侵犯姓名权的人首先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但目前尚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侵犯姓名权的损失和赔偿计算方式作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职责。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在处理侵犯企业名称权案件时,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伪造、冒充他人厂名、厂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他们可能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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