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您买的玩具涉及侵权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6/22 1:08:30 19 人看过

六一儿童节快到了,家有“萌宝”“熊娃”的家长是不是正在绞尽脑汁地思考着买一份什么样的六一礼物?

 
玩具
可能成为了很多家长的首选
 
滚圈、沙包、弹弓
不倒翁、弹珠、铁皮青蛙、七巧板
拼插玩具、毛绒玩具、拼图、太空沙
……
 
这些五花八门、琳琅满目的玩具
是否也引发了大家的选择困难症

 

 

在您选择玩具的同时,是否有关注过这些玩具是正版还是盗版?如果TA们并非正版,则可能涉及侵权。今天,北京互联网法院结合审理的典型案例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在玩具著作权保护领域存在的侵权行为。

 

案例一: 

原告诉称,被告某百货经营部在未取得原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网店展示《海底小纵队》角色形象,并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辩称,被告经营的百货商店在存续期间,有短暂在网络上销售《海底小纵队》系列玩具的行为,但被告也是从其他零售商处购买,主观上并不知道其销售的《海底小纵队》系列玩具没有得到原告的许可,客观上也未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店铺发布的商品宣传使用的图片中,涉卡通形象《巴克队长》《呱唧》《皮医生》《谢灵通》《突突兔》《达西西》《章教授》《植物鱼》和道具《虎鲨艇》《灯笼鱼艇》以及《海底小纵队标识》,上述美术作品系原告公司拥有著作权之美术作品。被告行为并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构成对上述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案例二: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电商平台店铺某旗舰店中,销售侵犯原告《猪小屁》著作权的产品《生肖小猪抱枕》,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亦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没有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将涉案作品与侵权产品比对,两者小猪形象的相貌特征、表情神态、四肢比例、整体视觉效果差异不大,仅面部表情和服饰等处存在差异,但并不足以改变两小猪形象整体的相似性,且原告享有权利的小猪形象实际为系列美术作品,每幅作品在表情、动作和服饰方面本身也存在一定变化。故通过综合判断,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猪小屁》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

被告某玩具公司在网络店铺商品详情中展示与涉案作品《猪小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美术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审查顺序和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会按“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进行展开。

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这一规则的运用中,法院会首先审查作品权属方面的事实,如作者是否享有对作品的权利、作品是否有一定的独创性、享有著作权的权利是否在相应的保护期间等。

其次,法院会审查被告是否接触过涉案作品或者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性。对于接触的举证,原告可以直接证明被告曾阅读过、见到过、购买过等方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也可以用间接证据证明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等方式公之于众。此外,如果被告在通常情形下有机会或可能知悉原告的作品则可以被推定为接触,如果被告以自身能力尚不足以创作出或者在极短的时间内难以创作出该作品的,也可以推定为接触。

最后,法院审查两作品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情形。判断实质性相似,要先判断出作品中可作为实质性相似对比的内容,通过整体观感法或者抽象、过滤与比较三步法等方法将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相同或相似部分进行比对,进而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法官提示

玩具生产商如果看中了别人的作品形象想要用在自己制造的产品上,一定要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再生产。

玩具销售商在店铺销售玩具时也要仔细甄别销售正版玩具,同时在进货时注意玩具上是否存在其他权利人的作品,并核实该作品是否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和授权,否则销售来源不明的玩具有可能会面临侵权风险。

消费者在购买玩具的时候也要留心,一定要从正规途径购买正版玩具,三无产品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孩子的健康,得不偿失。

 

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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