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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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6/22 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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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公安部
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仿真枪认定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通知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对仿真枪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有关规定( GA/T718-2007)和《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6675-2003),公安部制定了《仿真枪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守。 。
仿真枪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需要鉴定发射弹丸能力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负责鉴定。根据《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参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公告[2001]68号),根据发射弹丸的能量判断是否为枪支。当事人或者办案机构对仿真枪认定提出异议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重新鉴定。 2001年12月
《公安部关于认定仿真枪有关问题的通知》(工通字[2001]90号)同时废止。
公安部
2008年2月22日
仿真枪认证标准
1.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可认定为仿真枪: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要求的枪械的要求是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cm2(不含该数字)且大于0.16焦耳/cm2(不含该数字) ;
2.具有枪械的外观特征,具有与标准枪械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击发机构;
3。外观、颜色与标准枪械相同或相似,外观长度尺寸在相应标准枪械全长尺寸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之间。
2。枪口比动能的计算按《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 ?境外生产的标准枪支,是指生产企业完成定型检验并装备、使用或者投放市场销售的各类枪支。
2。枪全长:指从枪管口到枪托或枪栓架底部的长度(适用于无枪托的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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