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律师代理被告损失9万元赔偿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6/16 1: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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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律师代理被告赔偿近9少赔偿近万元代理阶段:一审代理结果: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减少,赔偿少了近9万元 难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如何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 案件简介:2009年5月3日13...
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律师代理被告赔偿近9少赔偿近万元代理阶段:一审代理结果:被告承担责任赔偿减少,赔偿少了近9万元 难点: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如何减轻机动车当事人的责任? 案件简介:2009年5月3日13点20上海市民徐某、朱某骑自行车穿过杨浦区惠民路与怀德路交叉口在区,被刘国华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朱某7级致残。由于无法确定事故车辆的行驶轨迹以及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交警最终认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2009、11、19月、刘国华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起诉状副本,得知朱某起诉保险公司,自己向法庭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610000余元。由于被告刘国华只购买了价值12万元的强制保险,被告刘国华面对巨额赔偿诉讼,压力巨大。 为了减轻赔偿责任,被告刘国华国华经朋友介绍,将案件委托给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罗俊民律师。罗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 ? 原告律师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书已认定本案事故的责任无法确定,故不能证明原告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并根据的规定第76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对此,被告刘国华代理人罗律师有不同意见。罗律师认为,根据交警队调查的证据,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做出了责任无法认定,但这并不代表原告没有过错在事故中。从事故证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事故车辆撞击位置等记载内容来看,原告未在非机动车道、右侧行驶,违反了第35条规定。路边。 、第36、第57;而原告作为非机动车,在路口驶过高速公路时没有下车行驶或走人行横道,属于无登记车辆,违反了第《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条的规定第条和第《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条第12条。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对事故负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第二款规定,建议法院减轻被告刘国华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20101月16,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采纳了被告代理人罗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予以减轻处罚刘国华20%,责令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朱121000元,被告刘国华赔偿原告朱80% 损失超过强制保险金额的80%。 总计53312元。至此,在罗律师的帮助下,被告刘邵国华赔偿近9万元。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允许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需要,道路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必须分道通行。如果没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划分,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赔偿。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责任; 机动车无过错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0%。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穿越路段机动车道时,必须下车继续前行。如果有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您必须使用人行横道或人行横道设施。通过道口设施; 如果没有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设施,或不方便使用人行横道设施,请在确认安全后直行。undefin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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