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6/16 1:03:04
31 人看过
关于盗窃案件,要注意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也构成盗窃、毁...
关于盗窃案件,要注意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不大,但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也构成盗窃、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以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气设备,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毁坏电气设备罪的,以其中一项罪以重罪处罚。
(三)以盗窃他人财物为目的而盗窃机动车并作为犯罪工具的,被盗机动车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盗窃机动车的,以盗窃罪与其他犯罪并列追究,数罪并罚。为了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将被盗机动车返还原处或者停放在原处附近,且车辆未丢失的,从重处根据他所犯的罪行受到惩罚。
(四)以练习驾驶、娱乐等为目的,多次盗窃机动车,丢失机动车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犯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偶尔驾驶机动车,情节较轻的,给予处罚。不能认定为犯罪。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