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广东湛江不动产权登记纠纷案上诉成功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6/2 1:10:36 25 人看过

  广东湛江李先生的29.04平方米宅基地被确权到邻居钱某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随后出售给陈某,陈某获得《不动产权证书》。李先生起诉发证机关要求撤销以上两证,两审法院均以诉请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他无奈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办案维权,冠领律师代理该案不惧一审挫败提起上诉,近日获得二审发回重审裁定,促成案件进入实体审理。

  广东湛江的李先生从父亲名下继承了一处宅基地和房屋,这处宅基地房屋具有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在国家政策要求土地确权时,李先生只对房屋所占土地进行了确权,房屋一侧的29.04平方米空地因故一直未进行确权。

  钱某从他人手中买入隔壁房屋,成为李先生的邻居,后将这29.04平方米土地确权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然后卖给陈某,陈某获得了《不动产权证书》。

  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发证机关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法院认为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要求增加利害关系人第三人陈某,结果开庭时又提出同时起诉两证属于诉请不明确,作出行政裁定驳回起诉。李先生上诉至二审法院,亦维持该裁定。

  无奈之下,李先生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的王婧律师代理办案维权。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与李先生进行沟通,收集案件相关文件,详细了解案情信息,并制定具体维权方案。因为钱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注销,而陈某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尚且有效,王律师决定首先代理李先生起诉撤销陈某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书》。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定,陈某证书作为后续登记行为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对李先生的合法权益未产生实际影响,所以李先生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又一次裁定驳回起诉。

  面对起诉接连被驳回的局面,王律师代理李先生重整旗鼓提起上诉,据理力争,向法院说明了一审法院重复驳回的情况,要求监督一审法院进入实体审理。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王婧律师的意见,认为李先生直接起诉后续登记行为,一审法院应向其释明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一审法院未充分进行指导和释明即裁定驳回起诉,尤其是李先生就案涉土地纠纷已属第二次提起诉讼,要求其另行再次对首次登记行为起诉,不利于行政争议的化解,于是作出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发回重审。

  在重重挫折之中,冠领律师不言弃、不畏难为李先生扫除阴霾、扳回一城,促成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责任心和专业实力获得李先生的好评以及由衷感谢!(除办案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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