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不在征收范围内,征收方来协商安置补偿后,我能申请征收吗?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5/27 9:03:49 28 人看过

  近日,冠领法律客服接到家住江苏昆山王力(化名)的咨询电话,他表示自己所在地因旧城区改造项目要实施土地征收。在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自家房子明明不在征收范围内,但征收方还上门谈安置补偿问题,双方没谈成后,征收方就不在搭理他了。

  据介绍,王力家住昆山的一个小镇上,家里经营着一个日货超市。2019年,当地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因旧城区改造项目要对王力附近的小区实施征收。王力看过征收公告上的四至范围,自家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索性没管此事。

  王力没想到的是,征收方工作人员有一天找上门来,说要和他协商安置补偿事宜。王力说,自家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为什么你们还会来谈补偿问题呢?工作人员却说,补偿谈的合适我们可以将你家也纳入征收范围内。最终,双方不欢而散。王力的房子也没有被征收。

  由于王力房子所处的位置优越,即使不征收也不影响生意,未来项目建完后,生意只会更好。所以王力并不后悔。只是对于征收方这种行为,王力十分疑惑。为此,王力留言想问,假如当时协商安置补偿没达成协议,他能申请征收方履行征收职责和赔偿因不履行征收决定造成的损失吗?

对于这个问题,冠领认为:

  1. 从王先生提供的房产证可知,房子属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方的征收行为只能基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有需要征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很显然,征收要遵守法定程序,并不是随便来几个工作人员谈谈就可以完成的。另外,对房屋实施征收,还需要市县级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在征收决定公告已经公布的情况下,征收只能按照征收决定进行。

  2. 王先生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能否主动申请政府启动征收工作呢?最高院在一份某食品公司与某县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中的观点是这样的:“《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八条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政府启动征收工作,必须以具备《征补条例》规定的法定条件为前提,行政相对人的主观判断及申请并非人民政府启动征收工作的充分条件。从1号征收决定所确定的征收范围四至可以认定,XX公司并不在本次征收范围之内。虽然XX县政府曾与源丰公司就安置补偿问题进行过协商,但因双方就安置补偿事宜未能达成合意,XX县政府最终未将XX公司确定在征收范围之内,XX公司要求XX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职责及赔偿因不履行1号征收决定所造成的损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王先生房屋既不在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最终双方也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王先生不能主动申请政府启动征收工作。但如果王先生的房屋因为征收工作受损,则王先生可以申请赔偿。如果征收方不予赔偿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咨询,王先生心里的石头终于落了地,也不会再担心征收的问题,继续安心经营着超市,坐看窗外云卷云舒。

撰稿:冯  昱
类型:C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段主编
法务: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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