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会不能免除政府应当履行法定的补偿安置职责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5/16 8:4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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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相应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村委,土地承包户没有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法院判决认为政府将相应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不因此即免除其法定补偿安置义务,政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偿职责。
A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将相应征地补偿费支付给村委,土地承包户没有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费用。法院判决认为政府将相应补偿费支付给村委,不因此即免除其法定补偿安置义务,政府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偿职责。基本案情???2004年6月11日,A市人民政府(被告)发布《A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公告》(2004)第5号文件,因“A市机电有限公司”建设用地需要,13名委托人(原告)位于A市某村村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A市人民政府是本次征收项目的征收单位,依法应当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征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国土资公字(2004)5号,给予委托人征地补偿安置。目前,委托人的涉案土地已经被商业开发,但征地相关方未落实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职责。我所杨律师在接受委托之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遂提起相关的维权程序。一审中,我方诉请判决被告向委托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同时提出如下代理意见:1、被告系涉案征收项目的责任主体和组织实施主体,依法应当向原告履行补偿安置职责。2、原告是涉案土地征用项目的适格被征用人和被安置人员,依法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3、到目前为止,原告并未收到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在内的任何征地/征用补偿费。4、被告在其答辩状第一条所述“原告H于2017年提起了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给机电公司办理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政诉讼,被法院裁定驳回;这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被告征收案涉土地的程序是合法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5、原告起诉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被告答辩意见主要有:1、被告2004年的征收案涉土地程序符合法律规定。2、征地过程中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内容是正确的。3、被告已全面履行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不存在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认为,本案中,原告的承包土地被征收,作为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没有与被告签订过任何补偿安置协议,只是领取了相应的占地补偿款,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征收土地补偿,被告称已经通过机电有限公司将相应补偿费支付给原告所在的村委,但A市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补偿职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征收原告土地的补偿职责。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在明律所杨律师再次提醒广大所涉被征收的朋友们,如果遇到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大家要敢于说不,勇于说不,积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行政机关合法行政、依法行政。后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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