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发展,因建设征地的行为也随之增加,涉及征收必然会关系到补偿等问题,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为前提,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政府操作程序存在很多违法情形,导致被征收人获取不到合理补偿。那么,征收集体土地到底有哪些环节?
拟征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拟征地的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
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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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调查、确认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一书四方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意见、听证结果、调查登记结果,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张贴征地公告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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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在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所以,征地批复公告后,标志着征收进入实施阶段。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60日内可以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土地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缺一不可,至关重要,如果对征收补偿不满意或遇到复杂的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征地征收律师,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冯 昱
编辑:侯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