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予以征收?法院:程序违法!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5/4 1:02:02 40 人看过
【瀛台律师提醒】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会导致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申请协调、裁决权利的丧失。故遇到该情况,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回放】


刘某在陕西省某市某区某镇某村某号拥有合法房屋。2020年刘某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内。同年8月16日,刘某通过向某市相关部门及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分别获取了《征收决定》和《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某市某新村棚户区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刘某认为,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实体和程序均违法。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决定。庭审中,某市相关部门答辩称,案涉征收决定对刘某合法权益未造成侵害,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驳回其起诉。某市相关部门具有作出案涉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所作的征收决定符合公共利益,程序合法。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本案中,刘某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某市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履行集体土地征收程序,但某市相关部门所作的《征收决定》均按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征收,故该征收决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考虑本次征收决定涉及的征收拆迁群众绝大多数户已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撤销该决定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考虑某市相关部门作此征收决定目的是为了拆迁群众能获得更大利益,故该《征收决定》应确认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集体土地按照国有土地征收程序,会导致作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被征收人申请协调、裁决权利的丧失。故遇到该情况,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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