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农村拆迁案例:信息公开“答非所问”,谢瑞青律师诉讼胜西安市国土资源局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4/27 1:05:28 28 人看过
王女士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当地政府建设项目需要其房屋、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
【基本案情】王女士系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因当地政府建设项目需要其房屋、宅基地被列入征收范围。但据王女士了解,政府征收她所在村村集体土地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补偿标准也严重偏低。王女士经咨询后,决定将维权事项委托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团队——李顺华律师团队。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王女士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邮寄给了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其申请公开“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0]2号审批土地文件及所附具的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向王女士公开了“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土批[2010]2号审批土地文件、用地范围略图”。李顺华律师团队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的信息公开材料分析后认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其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完全是“答非所问”。随即,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导王女士针对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不正确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王女士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答复。【胜诉:答非所问,不履职!】李顺华律师团队在本案开庭审理前,认真理清案件事实,找出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庭审做了扎实、充分的准备。2017年3月29日上午,本案开庭审理,李顺华律师团队的青年律师谢瑞青准时出庭。庭审中,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仍然“执迷不悟”,坚持认为其做法没有错误,认为其已经履行了信息公开义务。谢瑞青律师有理有据地指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的答辩显然与事实不符,王女士要求公开的是“征地范围勘测定界图”,而不是“用地范围略图”,二者性质明显不同,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故意混淆是非,其行为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谢瑞青律师多次理直气壮地质问,被告出庭人员哑口无言。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判决,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被告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对于此案,在明拆迁律师指出,征地拆迁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相关材料是维权工作能够扎实推进的基础性工作。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公民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在律师的专业指导下,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这一程序,收集有利于自身的信息、材料,也可以通过信息公开找出政府行政的违法点,向政府施加法律压力,为维权的最终胜利积累更多的筹码。实践中,甚至曾出现过仅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成功搭建协商、谈判平台,实现提升补偿数额目标的案例。因此,信息公开申请虽是“套路”,但却永远不乏新意,不失其实用价值。而如果政府或政府部门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被征收人则可以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提起行政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延伸阅读:
我国的拆迁安置房有房屋产权证吗?能够进行买卖吗?
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 【详情】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
特邀律师:
邓琼泉律师

邓琼泉律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律本科,在职(函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邓琼泉律师是邵阳市的品牌律师。 作为品牌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为品牌律师,做事先做人,应以诚信为本。二,作为品牌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