烹调野味?当心获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4/3 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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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并烹食野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回放】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邀约韦某登、韦某明到紫望高速W县边饶镇纳望村段两侧捕猎野生鸟。当日14时许,梁某旺携带捕鸟网与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分别在紫望高速坡高隧道右侧87米处、坡高隧道左侧108米处、喜气隧道左侧65米处猎获野生鸟共11只。作案后,四名被告人在韦某晚家将猎获的野生鸟烹调食用。
W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非法狩猎案,以非法狩猎罪,当庭判处梁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韦某晚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判处韦某登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韦某明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被告人梁某某、韦某晚、韦某登、韦某明在新冠肺炎病毒流行期间,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并烹食野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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