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厂还是诈骗?男子获刑!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27 1:00:58
22 人看过
【律师提醒】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切勿相信“高回报”的陷阱,否则贪心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血本无归!
【案件回放】
经查明,自2019年5月至9月,宋某在其并没有实际建设计划的情况下,谎称自己需要募集投资资金用于建造加工厂,在当地向好友谢某、朱某要求投资。后宋某分别与谢某、朱某签订投资协议,约定各人所占有的加工厂股份,以此骗取两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十二万元。在收到款项之后,宋某假称因为现实原因无法继续开办加工厂,并将骗取的资金用于个人挥霍。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宋某在并无意愿开办加工厂的情况下,假称其计划开设厂房并增加规模,邀请两位被害人谢某、朱某进行投资。后宋某与被害人分别签订投资协议并约定占股份额,且其在收到款项后,将资金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在将款项挥霍一空后向被害人表示无法继续开办厂房,且拒不退还资金。故宋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法院遂结合其具体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切勿相信“高回报”的陷阱,否则贪心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导致血本无归!
标签:
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