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带走客户信息与原客户进行交易?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22 9: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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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瀛台律师提醒】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原、被告通过协议、书面确认等方式明确了原告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被告承担保密责任的范围,被告在离职后违反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义务,使用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案件回放】
被告吴某某系原告Y公司前员工。双方于吴某某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被告对原告的所有商业秘密承担保护义务,不得披露原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直接、间接、试图影响或者侵犯原告拥有的客户名单及其客户关系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联系人习惯、联系方式、聊天工具、电子邮箱、交易习惯、合同关系、佣金或折扣、交提货方式、款项结算等;若被告违反本合同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万元,当原告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被告除偿付违约金外,赔偿超过部分的实际损失。2017年1月23日,吴某某离职,次月23日,吴某某再次确认了其所知悉的Y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并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明细上签字确认。
经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后查明:吴某某于2017年6月起从事与外商的外贸经营业务,至该局查获时,分别与其在Y公司任职期间主管的3位外商客户发生灯串、蜡烛等产品出口业务,经营额为294 813.12美元(折合人民币1 951 864.61元)。该局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业秘密,遂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6.1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原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称、联系方式、报价方式等信息,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原告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在原告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上述商业秘密,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使用该商业秘密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已构成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根据被告与原告客户之间的交易额,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约定的违约金50万元与被告因此获得的利润基本相当,故据此确定损失赔偿金额为50万元。遂于2020年2月11日判决:吴某某停止使用Y公司客户名单的行为,并赔偿Y公司经济损失53.1万元(含合理费用)。

【瀛台律师提醒】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原、被告通过协议、书面确认等方式明确了原告客户信息的具体内容、被告承担保密责任的范围,被告在离职后违反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义务,使用该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与原告客户进行交易,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在双方就违反保密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计算方式已作约定的情况下,原告可主张适用当事人意定违约金作为赔偿数额,无需再就原告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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