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农村拆迁案例:强拆来袭,被拆迁人在现场能干什么?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20 1:03:15 21 人看过
遭遇违法强拆可谓是征收过程中的无妄之灾,然而在很多案件中被征收人都会遇到。房屋被拆除就很惨了,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还要面临举证的压力。
导言:遭遇违法强拆可谓是征收过程中的无妄之灾,然而在很多案件中被征收人都会遇到。房屋被拆除就很惨了,在后期的诉讼过程中被征收人还要面临举证的压力。那么针对有关机关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机关坚决否认,被征收人除了提供基础性证据之外,无法证明其他事实时,举证责任该由谁来担呢?本文,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将通过山西省太原市武先生诉镇政府强拆违法的胜诉案例来为您分析这一问题。【案情介绍:强拆决定、强拆行为均被判违法】武先生在山西省太原市xx区xx镇xx村拥有一处宅院,建有北房、南房和锅炉房等建筑。当地镇政府于2018年3月30日针对武先生的上述房屋作出了编号为2018017的《强制拆除决定书》。4月2日,武先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及附属物损毁殆尽。武先生在无奈之下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谢瑞青律师,决定委托两位律师为其出谋划策。律师认为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明显违法,于是在律师的指导下,武先生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确认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镇政府不服遂提起上诉,后经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原判。委托人武先生在此基础上继续向晋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判决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镇政府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依旧维持了原判决,武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律师解析:强拆违法的举证责任谁来担?】《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本案中,面对有关机关的强拆行为,武先生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了报警录音、拍照录像、请求邻居作证等一系列收集证据的行为。报警后,公安机关称是政府组织实施的拆迁行为,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遂武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并就本案已提供了包括强拆现场视频、照片、证人证言、报警录音、《拆迁方案》、确认《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的判决书等可以确定违法强拆主体的证据。至此,武先生已在能力范围内穷尽其举证责任。另一方面,面对这一系列基础证据的镇政府,依然辩称其未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但却未能提交相反的证据推翻武先生的主张,同时也未能提交其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合法的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事实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已说明镇政府具有对村集体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职权,它也是本案中作出一系列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主体。本案中,《强制拆除决定书》明确写道“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于2018年4月2日起对该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因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镇政府就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此,镇政府无法就其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进行举证,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武先生的诉讼请求。最后,在明律师想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在遭遇违法强拆这场无妄之灾时,更需要冷静地收集相关证据,为之后的诉讼做准备。即使面对强拆机关的反驳也不要惊慌,通过法律的途径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征地拆迁律师的帮助。本案中律师指导当事人进行的强拆现场取证方式,非常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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