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平等的社会,在涉及利益时却显得不那么平等。土地征收中,丧偶妻子改嫁就不配获得征收补偿费用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辽宁抚顺A村张梅丧偶后,2018年带着女儿改嫁到B村生活。婚后张梅并未将户口迁出,仍是A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2020年该村因建设项目被征收,张梅在A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村委会虽认可张梅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却以张梅改嫁,并不常住此村为由不予发放征收安置补偿费用。
手无缚鸡之力的张梅面对村委会的众说纷纭根本不是对手。无济于事只好请专业律师帮忙处理,律师了解情况后提起诉讼。庭审中律师首先指出原告张梅虽不在A村居住,但改嫁后户未迁出A村,也未在B村承包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张梅仍然依法享有A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张梅就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根据《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意见,责令A村村委对张梅家土地征收重新作出安置补偿分配,张梅的合法利益也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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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