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仲裁规则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16 1:04:02 25 人看过

2019年2月21日,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下称“SCIA 19规则”)正式施行。这个版本的仲裁规则在其以往的规则中增加了不少的新内容,对于华南地区乃至全国的仲裁实务来说,都具有学习和研究的价值。作为律师,更应当尽快熟悉这套规则中的变化,为当事人提供更完备,更准确的法律服务。


形式上,SCIA 19规则将其原来分散的《金融借款争议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海事物流仲裁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程序指引》以及本次新增的《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综合到了一本仲裁规则中。这使得原来的规则从2012年的大约30克的重量变到了沉甸甸的220克左右,是真正的加量不加价。同时,将行业仲裁规则汇总也确实方便了当事人可以在单行册中随时查阅不同的规则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这套规则将真正成为深圳国际仲裁院与深圳仲裁委员会合并后的第一套统一规则,从今天开始,深国仲和深仲的案件都会统一适用这一套规则。

 



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新版仲裁规则


内容上,SCIA 19规则在中国内地首次引入了选择性复裁程序。限于中国仲裁法的规定,虽然这套规则暂时在中国内地还没有用武之地,但对于已经走向世界舞台的中国企业来说,确实提供了一个新的选择。

 

1.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与应对实务


SCIA 19规则第68条及《选择性复裁程序指引》明确了除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外,当事人约定就《仲裁规则》第八章下作出的裁决可以向仲裁院提起复裁的,从其约定,但前提是仲裁地法律不禁止。允许或不禁止仲裁内部上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目前包括美国、法国、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地。


其中,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第73条规定了当事人质疑裁决的权利:


其附表2中的第5条明确了当事人可就法律问题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且法院可决定将裁决发还仲裁庭重新考虑。

 


而对于实行“双轨制”的新加坡,当事人可根据新加坡《仲裁法》第49和第50条的规定就法律问题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还存在一套《国际仲裁法》,根据其《国际仲裁法》属于国际仲裁的案件,则只赋予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


 


 

2. 大小仲裁员名册与选定仲裁员方式的变化


与SCIA 19规则配套的,还有新一届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新一届仲裁员名册将仲裁员分为了两个组别,分别是《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名册》(下称“大名册”)和《深圳国际仲裁院特定类型案件仲裁员名册》(下称“小名册”)。与之相对应的选定仲裁员规则是,小名册将仅适用于快速程序案件,而大名册适用于全部仲裁案件。那么什么是快速程序案件?根据SCIA 19规则第56条的规定,快速程序案件一般是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标的额的案件。因此,从今天开始,如果约定SCIA规则的合同,需要认真考虑300万这个案件标的节点,并在仲裁条款中慎重选定仲裁员。


同时,根据SCIA 19规则内容上的分布,不难看出深圳国际仲裁院对于行业仲裁,专家断案理念上的进一步实践。


将仲裁员分成若干名册,将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与SCIA 19规则中的《网络仲裁规则》,《金融借款仲裁规则》以及《海事物流仲裁规则》相结合,这也是本次规则的一大亮点。


3. 网络仲裁与互联网+产业(P2P网贷,网上理财,云租赁等)


这一次的SCIA 19规则《网络仲裁规则》吸收了原深仲云上仲裁的内容和经验,并进一步完善了以网络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若干前提条件。其中,《网络仲裁规则》第三条规定了该规则的适用情形,即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院通过网络仲裁解决。第五条则明确当事人除网络仲裁约定外,还需具备网络仲裁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否则仲裁院可以决定以《仲裁规则》受理案件。该规定赋予仲裁院网络仲裁条件的自由裁量权,这有别于《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网络规则》中的第六条,后者规定当事人订立网络仲裁协议的,视为具备网络仲裁所必需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此外,《网络仲裁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专用帐号登陆网络仲裁服务平台所作出的行为即被视为本人行为,从而解决了身份认证的问题。对于电子数据审查问题,第十三条规定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内容,证明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式,专家意见及鉴定,原件形式要求等内容。较之于《仲裁规则》,《网络仲裁规则》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或另有约定外,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答辩、变更仲裁请求及提出反请求的时间都缩短至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5日内;原则上不开庭审理;仲裁裁决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生成电子卷宗等。这些规定都使得网络仲裁程序更加便捷,实现仲裁时间、费用成本的降低。


如果具备条件的互联网+企业,还是可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在业务中优先使用这一套更快捷,便利以及经济实惠的网络仲裁规则。


4. 网络仲裁案件、金融借款争议案件仲裁费用的进一步降低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次SCIA 19规则积极响应了长期以来实务界对于仲裁费用过高的议论。


首先,对于网络仲裁案件,其不区分中国内地案件和国际、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对于当事人同一批提起网络仲裁申请的案件数量在1-9件的,仲裁费用收费标准同中国内地一般类型案件;数量在10-99件且案情类似的,按照中国内地一般类型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仲裁费用;数量在100件以上且案情类似的,则按照《网络仲裁费用表》计算仲裁费用。整体来说,《网络仲裁费用表》下不区分案件受理费与案件处理费,且单次申请仲裁案件数量越多,仲裁费越低(比如单次申请仲裁案件数量在100,000件以上的,其每件仲裁费仅为数量在100-399件之间的10%)。网络仲裁较之于一般案件也有仲裁费用上的价格优势,比如争议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一般案件仲裁费(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为27,550元,而单次申请仲裁案件数量在100-399件之间的网络仲裁,每件仲裁费仅为8,200元。因此,对于网络交易产生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需要批量解决的,网络仲裁不失为一项经济的选择。


其次,对于金融借款争议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与中国内地一般类型案件保持一致,但在案件处理费方面则有较大差异。较之一般案件,金融借款争议案件的最低案件处理费从8,000元下降至5,000元(对于争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且设置了封顶收费,即对于争议金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最高案件处理费为112,800元。此外,在案件处理费对争议金额的区间划分与收费比例方面,金融借款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较于一般案件更高,收费比例也有所下调(比如争议金额在1000万至2000万人民币之间的一般案件,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61,000元+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3%;而在金融借款争议案件中,争议金额在1000万至3000万人民币之间的,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42,800元+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的0.2%)。因此,金融借款争议案件的仲裁费用规定充分考虑了该类案件普遍金额较大的特点,收费也比一般案件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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