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输光身家?挪用公款也难翻身!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3/12 1:01:54 28 人看过
【律师提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切勿沉迷赌博,更不应当在沉迷赌博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案件回放】


宁某是甲公司的一名出纳,其保管着该公司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全部钱款属公司资金。20218月,宁某沉迷赌博输光身家,于是其计划挪用该公司的资金进行网络赌博。后宁某在在未经公司财务审批的情况下,私自将该账户内共计八十万元的款项分多次转至其名下的银行卡内。后宁某挪用此钱款被电信网络诈骗,尚未退还已挪用的钱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宁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故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有企图二年,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财物。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宁某沉迷赌博,欠下大笔赌债,故其利用自己在甲公司担任出纳且保管着该公司的银行账户的职务便利,挪用该公司的资金后被诈骗。经查明,宁某挪用该公司资金共计八十万元,故宁某的行为属于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提醒】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切勿沉迷赌博,更不应当在沉迷赌博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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