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小紫的房屋建设于上个世纪70年代,为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当时配套不全,影响正常使用。后来在单位允许下,自己在福利房内搭建了配套使用房屋。40年后,当地区城管局认为搭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需强制拆除。但在强拆之前,区城管局并未向小紫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限期拆除通知书,更未与小紫就拆除补偿事宜签订合同或协议,也未给予小紫应有的补偿。小紫认为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为此将其告上法庭,请求确认违法。
诉讼过程中,区城管局辩称,小紫没有提供搭建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书等相关证据,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区城管局拆除小紫的自行搭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区城管局既未作出行政决定,又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亦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且小紫的案涉建筑物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就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鉴于案涉建筑物已被拆除,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但应确认被诉强拆行为违法。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