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看待、审慎应对美国UVL的“榜”上有名

来源:邵阳网整理 2024/2/13 1:01:24 30 人看过

美国当地时间2022年2月7日,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BIS)在其官网宣布将中国33个实体列入未核实清单(Unverified List,以下简称“UVL”),美国负责出口执法事务的助理部长Matthew S. Axelrod在公告中表示“今天将中国的 33 个实体添加到未核实名单中,将有助于美国出口商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估交易风险,并向中国政府表明他们在安排最终用途检查方面合作的重要性”。[1]次日,BIS在美国《联邦政府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正式公布了被列入UVL的33个中国实体的信息。对此,中国商务部发言人表示坚决反对,并指责美国“将出口管制作为政治打压和经济霸凌的工具,不断采取单边措施对他国企业、机构和个人进行打压遏制,给中美企业间正常经贸合作制造困难和障碍,对国际经贸秩序和自由贸易规则造成严重破坏,对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造成严重威胁”。[2]

 

(图一:2月7日BIS官网相关公告截图)[3]

 

(图二:2月8日《联邦政府公报》中相关公告截图)[4]

 

(图三:2月8日中国商务部相关回应截图)[5]

 

为协助相关企业了解UVL并合理应对相关风险,本团队在下文将结合本事件对UVL的相关规则进行介绍,并结合本团队实务经验,提出相关合规建议。

 

1、什么是UVL?

UVL,也称Red Flag危险清单。参考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第744章第15节的规定,被列入UVL的原因并非直接违反了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而是当BIS对相关EAR受控物项的外国交易方进行许可前审查(PLC, Pre-license check)或者发货后核查(PSV, Post-shipment Verification)时,由于东道国政府、最终用户或收货人不予配合、配合不充分、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导致无法核实相关外国公司或个人是否“善意”(bona fides),即EAR受控物项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相关的合法性(legitimacy)和可靠性(reliability),但该外国交易方存在的问题或BIS发现的证据均不足以将该实体列入更严厉的“实体清单”,因此将相关外国公司或个人列入UVL。

 

在本事件中,不论是在BIS于2月7日发布相关官网公告中,还是在2月8日发布的《联邦政府公报》的相关公告中,BIS均未逐一明确此次被列入UVL的33个中国实体被列入清单的具体原因,而仅是对EAR所规定的被列入UVL的原因进行概述(概述内容大致如上段所述)。具体而言,参考EAR的相关规定,被列入UVL的可能情形有:

  • 在最终用途核查(end-use check)中,核查对象与EAR受控物项特性不一致;
  • 不能对最终用途核查对象的存在与否或真实与否进行核实(如:无法按照出口文件所示的地址找到该实体,也无法联系到该实体);或
  • 因东道国政府不配合,导致无法进行最终用途核查等。

 

2、列入UVL有什么后果?

参考EAR的规定,美国出口商在与UVL实体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履行非常繁琐的程序,包括:向自动出口系统(Automated Export System)录入与UVL实体进行的全部出口交易,且在与这些UVL实体进行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交易前,需要求这些UVL实体提供一份UVL声明(UVL Statement),说明其与出口商的交易所涉及的EAR受控物项为无需申请出口许可的物项。根据EAR第744.15(b)(2)条的要求,UVL声明必须是书面的,且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 UVL实体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以及签署声明人的姓名和职位;
  • 同意不将交易物项用于EAR禁止的任何用途,且同意不将该物项再出口或国内转让给EAR禁止的任何目的地、用途或用户;
  • 说明受EAR约束的物项的最终用途、最终用户和最终目的国;
  • 同意配合最终用途核查;
  • 同意提供声明副本以及所有其他要求保存的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让情况记录;
  • 证明签署声明的个人经过适当授权。

 

同时,美国出口商在与被列入UVL的实体在进行受控物项交易时,不能适用EAR中规定的许可证例外制度。但不同于实体清单,对于UVL实体的许可证审查中没有设置“推定拒绝”的政策,因此对于UVL实体签发许可证存在一定可能性。虽然被列入UVL的后果并非“禁止”交易,但由此产生的繁琐程序,也会极大降低美国出口商的交易意愿,对于UVL实体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

 

3、如何从UVL中移除?

参考EAR的相关规定,UVL实体可向BIS书面提出移除申请。移除申请应包括能够证明该实体“善意”的内容——即被列入清单的实体确为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卖受EAR管辖的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信息。书面申请需通过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美国商务部产业与安全局执法分析办公室(Office of Enforcement Analysis)主任。负责出口执法的副助理秘书将对移除申请进行审核,作出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方,此决定将为该移除申请的最终决定。

 

移除申请中需要包括:移除的原因及证明真实性的相关信息,即被列入清单的实体确为出口、再出口或国内转卖受EAR管辖的物项的最终用户、收货人或其他方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信息。BIS通过调查,核实UVL实体的真实情况,确认其确实为“善意”后,会将该实体移出UVL。

 

4、合规建议

在企业被列入UVL后,相关企业可考虑以下措施:

(1)针对被列入UVL一事,及时发布对外澄清公告。被列入UVL不仅可能影响企业声誉,还可能影响企业的股价(针对上市企业)以及后续的商业安排,因此,企业在综合评估被列入清单对企业的影响以及企业的后续商业安排并参考专业人士的建议后,可以发布相关公告,表明企业被列入UVL并非基于企业实施了某些明显违规行为的原因,而仅是因美国政府机构无法核实其“善意”,且如此事件对企业影响不大,则可在公告中予以表明,以稳定企业的合作伙伴以及社会大众。在本次事件,不少此次被列入UVL的上市企业股价呈现出了负面波动,因此及时完整的澄清、说明被列入UVL的原因、对企业相关影响等,对于企业,尤其是上市企业,非常重要。

 

(2)整体分析判断UVL相关风险来源,确定列入UVL的准确原因及准确风险点(涉美出口管制产品/物项),整体摸底其他潜在或有风险点(例如供应链或客户或其他合作伙伴中有美国上市公司,公司自身有美国上市公司等)。出口管制的基点是物项,因此风险点的判断也是要围绕物项展开的。确定风险来源后,及时评估企业对于涉美受EAR管控物项的依赖程度。如为高依赖,则需要及时考虑相关上下游稳定及协调方案,同时尽快进行相关合同违约风险排查,尤其对下游客户是否有包含涉美受控物项的捆绑销售。如依赖程度不高、存在可替代性,则可以及时调整供应链布局及相应合同。

 

(3)尽快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被进一步移入更严格的管制清单的潜在风险,例如实体清单。UVL是相对限制较轻的一个管制清单,但BIS通过UVL调查如果认为已经有足够信息证实该企业应被更严格限制,则也可能被转入实体清单或被拒绝人清单。为避免风险升级,如企业所需的受EAR管控物项短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需尽快自查涉美EAR管控物项的ECCN编码、EAR下针对相关物项具有哪些具体的管制措施、企业对该物项的最终用户或用途(尤其核查该物项的最终用户、用途相关历史交易信息及相关记录留存情况,BIS调查可覆盖涉美EAR物项发货后5年内的交易、物流、使用记录等),谨慎完成UVL声明,并向BIS提出移除申请。但在进行移除申请前,作为UVL实体的企业应做好充分的内部合规审查工作,确认无违规行为后再提出移除,以免BIS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违规情形,从而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和损失。

 

(4)评估企业内部合规管理情况。判断企业是否构建了符合中国、美国相关出口管理合规要求的合规管理制度及体系,分析判断现有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或体系的实用性:针对现有涉美出口管制合规风险(例如,受EAR管控物项的进出口及国内转让等是否符合中美合规要求的管理措施),针对现有合规漏洞的及时识别和整改(如,列入UVL前是否有被进行相关问询、是否未完全识别涉美EAR管制物项、相关信息更新不及时或其他不符合合规管理要求的行为)等。

 

需强调的是,企业不论是在考虑签署UVL声明或是在申请从UVL中移除后面对调查等环节中,或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向境外提供信息或数据的情况,而作为中国企业,自中国《出口管制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后,在向境外提供相关信息或数据时,应首先满足国内的法律监管及合规要求。在2020年12月正式实施的我国《出口管制法》中,在整部法律的49个条款中,约五分之一的条款均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表述,并且在相关表述中,“国家安全和利益”被视为该法下各类制度、措施的依据和前提。此外,《数据安全法》第四条规定“维护数据安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治理体系,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第三十一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而如违反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则根据《数据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法律责任包括“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我们建议企业在加速应对UVL这样的突发境外风险时,一定要审慎、全局性考虑应对方案,在尽快解决误解问题的同时,警惕扩大化的“调查”并提前准备应对预案、应对人员,全面把握自身防线,避免给企业自身带来衍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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