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先生在广东惠州某村拥有一处房屋,2020年,该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2021年9月,相关政府部门就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了强拆。鲍先生决定委托北京冠领(西安)律师事务所南律师代理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南律师经过实地考察、搜集证据和各种辅助资料,不负所托,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鲍先生在当地的房屋建筑面积860余平方米,框架结构,所占有的土地属于国有土地,房产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因为安置补偿方案不合理,鲍先生没有与拆迁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在鲍先生还在为提高补偿问题苦恼时,相关拆迁部门已经对房屋组织了强拆。强制拆除前,鲍先生既没有拿到任何补偿,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书。无奈之下,鲍先生决定委托冠领南律师代理维权。
法庭上,拆迁部门辩称:己方拆迁行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因为被拆迁区域存在大量的城中村,城市、农村、厂房混杂,改造后有利于百姓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其作出的收回涉案地块使用权公告、房屋征收公告、拆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以及分户评估和测绘报告均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并且都已经送达当事人和告知当事人具体内容和权利;在征收期间,曾多次以各种方式找鲍先生交谈签署安置补偿事宜,但是双方并未谈拢,于是选择在《惠州日报》发布《告知函》,并以公证机关提存的方式完成对鲍先生房屋的补偿。在整个征收过程中完全保障了鲍先生相应的权益,也履行了相应的法律义务,程序上并无任何不当之处。
针对被告拆迁部门的辩解,南律师一一指出: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拆迁部门所出示的有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对鲍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
2、上诉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证据显示:拆迁部门既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擅自拆除了鲍先生的房屋,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完全属于违法强拆。
3、鲍先生没有收到被告拆迁部门所述的涉案测绘报告、评估报告、告知函、通知等文件,也没有收到相关部门通过邮寄、微信、电话形式告知的相关拆迁信息;多次与鲍先生进行协商的事实也不存在。被告方未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南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拆迁部门强拆鲍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这一阶段性的胜利为鲍先生下一步争取拿到合理的赔偿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除办案律师外,文中所涉人名和性别已作处理 )


撰稿人:杨佳钰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